教学实施方案
技术站调车作业PPT
编组调车
编组列车一般要求
第247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 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设集中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时,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248条动车组为固定编组。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救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249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编组列车是根据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某些特殊要求,将车辆选编成车列或车组。
按照规定条件把车辆编挂成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时,称为列车。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不具备列车条件,当开入区间时亦按列车办理。
一、列车重量标准的确定
列车重量标准,是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限制坡度等因素,通过计算和牵引试验,将各种类型机车牵引重量平衡后确定的,是列车运行图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实际编成列车的重量与运行图规定重量很难完全相符,铁道部规定了货物列车编组重量尾数波动的范围。货物列车实际牵引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的该区段货物列车牵引定数(考虑规定的波动尾数),且连续运行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的l/2者为超重。
列车重量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欠81t及其以上,且换长欠1.3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1/2的货物列车为欠重列车。限制坡度在12.5%他以上的区段,牵引定数的尾数波动,局管内列车由铁路局规定,跨局的列车由相关局商定,报铁道部批准。
编开超重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应征得机务(折返)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征得司机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二、列车长度标准的确定
列车长度应根据列车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预留30m的附加制动距离来确定。列车长度一般不应超过区段内最短到发线的有效长,为避免造成多数站到发线有效长的浪费,可以多数站到发线有效长来确定列车长度,对个别车站有效长较短的到发线,在列车运行中予以调整。
列车长度不包括本务机车及补机的长度。编成列车的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的区段货物列车换算长度(考虑规定的波动尾数)且连续运行超过规定距离者为超长列车。
列车虽未超过运行图规定区段换长,但超过停放该列车的到发线的实际有效长,车站在办理接发列车等工作时,亦应按超长列车办理。
编组超长列车的最大长度,不得超过区段内车站两股最短到发线有效长之和,且不宜编挂超限及其他限速车辆,同时还必须取得列车调度员准许。
货物列车实际牵引重量或长度,低于运行图规定的该区段货物列车的牵引定数或换长标准(考虑规定的波动尾数),且连续运行超过规定距离者为欠轴。
遇特殊情况必须开行欠轴列车时,必须得到列车调度员准许的命令,跨局的列车,要经过铁道部批准,并发给准许欠轴的调度命令。
三、货物列车编组
技规第249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