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课时 对比、统一、调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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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相关概念、原理
平面构成中形式美法则
探讨形式美的法则,是艺术学科共通的课题。现实中虽然每个人(由于经济地位,文化素质,思想习俗,生活理想,价值观念不一而同)的审美追求和理想标准皆不相同。但单从形式条件下对于美或丑的感觉却存在着一种相通的共识,这种共识是从人类社会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的。它的依据就是客观存在的美的形式法则。
1. 调和与对比
调和亦称和谐。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构成要素之间彼此在质与量的方面皆具有秩序及统一的效果,同时也有安静及舒适的感觉都可以称之为调和。
单独的一色,一根线无所谓调和。只有几种要素具有基本的共通性和溶合性才能调和。
但是,要素之间的类似过分强调时,反而易单调。
调和有形态,大小,方向,色彩,质感等的调和。
对比又称对照。把色彩,明暗,形态或材料的质与量相反的两个要素排列或组织,并强调其差异性,使人感受到鲜明强烈的感触而仍有统一感的现象称为对比。
对比关系主要通过色调的明暗,冷暖,形状,大小,粗细,长短,方圆;方向的垂直,水平,倾斜;数量的多少;距离的远近,疏密,图与地的虚实,黑白,轻重;形态的动静等方面
因素来达到。
处理对比关系时,视觉要素各方面要有一个总的趋势,有一个重点,相与烘托,处处对比则会失去对比效果。
变化与统一必须保持有机化,呈现充满生机的状况,才能获得高层次的审美快感。即美学上的“多样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