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提出来的。其后,法国的另一些学者如德萨米,德国法学家赫德曼等都在自己的论著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德国则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钾经济法》。
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在20世纪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经济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兴起的。经过近三十年的研究和探索,经济法的理论日趋成熟。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是指政府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和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而形成的一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管理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其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其自身在组织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法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经济法的存在形式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不成文法是我国经济法的形式的补充,但判例目前还不是经济法的形式之一。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8、其他法的形式:除上述法的存在形式外,在中国还有几种成文的法的存在形式:一是中央国家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二是“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我国学界分歧较大。本书从经济法而非经济法学的角度,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
1、经济组织法。这是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本书主要包括公司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法。
2、经济管理法。这是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形成的法律制度。这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金融证券和外汇、会计和审计、标准和计量、产品质量和价格、土地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法律制度。
3、经济活动法。这是指调整经济主体在商品流通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