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关系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观念,直到19世纪才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存在。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上位概念,要正确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首先需要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最早将法律关系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主体是经济权利或经济义务的承受者;客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指向的目标;内容是连接主体和客体的桥梁,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它是社会主义全民财产的所有者,当然具有主体资格。
2、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3、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经济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经济组织。
4、经济组织内部机构:它是指企业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
5、个体经营户、农户和公民:个体经营户是指城镇中以家庭财产为基础的,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农户是指农村中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的专业户、承包户。公民则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在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主体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一种可能性或者资格。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一种约束和限制。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与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标,表现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物是指能够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其中包括天然存在的实物和人类劳动制造产品,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的成果。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必然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在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后,经济法律关系才能以经济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发生、变更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