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最早出现于18世纪。在18世纪,“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文献中,人们既用拉丁文表示,也用德文表述。直到18世纪末期,Rechtgeschafte一词才确立。
萨维尼给法律行为下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这一定义为后来的民法学家所接受。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对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按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
2、按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4、按法律行为是否要求一定的形式,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按法律行为是依单方意思表示或多方意思表示生效,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6、按法律行为是否给付对价,可分为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是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当事人有约束力。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中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3、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事项一般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
(三)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可分为以下三种:
1、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
2、法定代理: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这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1、代理人需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
2、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