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的,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
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而丧失权利的,为消灭时效。
二、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这里的法定期间是指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所消灭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获得诉讼救济而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
2、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因权利人并未丧失实体权,当债务人履行后又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诉讼时效及其具体内容必须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得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该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的情形。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形。
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至于何为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