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设立或独立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独立出资设立的企业,企业的资本部分或者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
2、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3、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境内。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1、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合作经营
中外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4、外商投资合伙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农业新技术、高新技术、适应市场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水平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等。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危害国家安全、对环境造成污染、占用大量耕地、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等。
四、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经济安全要求。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主要方式。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的债务承担。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定价方式。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