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张玮

目录

  • 1 经济法基础知识
    • 1.1 经济法概述
    • 1.2 经济法律关系
    • 1.3 法律行为与代理
    • 1.4 诉讼时效
    • 1.5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 2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 2.1 个人独资企业法
    • 2.2 合伙企业法
  • 3 公司法
    • 3.1 公司法概述
    • 3.2 公司的一般规定
    • 3.3 有限责任公司
    • 3.4 股份有限公司
  • 4 外商投资企业法
    • 4.1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 4.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4.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4.4 外资企业法
    • 4.5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 5 破产法
    • 5.1 破产法概述
    • 5.2 重整与和解制度
    • 5.3 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 5.4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5.5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 6 竞争法
    • 6.1 竞争法概述
    • 6.2 反不正当竞争法
    • 6.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6.4 产品质量法
    • 6.5 反垄断法
  • 7 合同法律制度
    • 7.1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7.2 合同的订立
    • 7.3 合同的效力
    • 7.4 合同的履行
    • 7.5 合同的担保
    • 7.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7.7 违约责任
  • 8 税收法律制度
    • 8.1 税法概述
    • 8.2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 8.3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8.4 税收法律责任
  • 9 金融法律制度
    • 9.1 金融法概述
    • 9.2 银行法律制度
    • 9.3 证券法律制度
    • 9.4 票据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由合营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合营各方证明其出资数额的出资证明书。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一)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的。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二)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

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

1、货币。即以现汇(外方)、现金(中方)出资。

2、实物。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三)合资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资企业的解散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二)合资企业的清算

合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述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