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实践中外资企业大多数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即使投资者只有一人,也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外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实存在。
四、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外资企业的终止和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二)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述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