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概述
上一节
下一节
一、破产的概念
传统意义破产法上的“破产”泛指经济组织的倒闭清算。现代意义破产法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合理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一般而言,破产的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这里的清算制度不同于传统的破产倒闭清算,因为现代破产法对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倒闭清算也并非是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局。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3、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适用的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如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破产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即一国的破产宣告对位于其他国家的破产人财产是否有效。
(三)破产法适用的时间范围
新破产法第136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