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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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法上的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二)管理人的组成
1、管理人产生的方式和时间
2、管理人的范围
3、管理人的资格
4、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新破产法第23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二、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