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概述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已具备破产条件债务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定职权以裁定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行为。
破产宣告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破产宣告在性质上属于司法审判行为,其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法院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2、破产宣告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无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法院一旦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破产程序就进入实质性阶段,债务人正式成为破产人,债权人则依清算、分配程序受偿。
(二)破产宣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该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应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制作破产宣告裁定书,其内容包括破产人的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宣告破产的法律依据;破产宣告应进行的其他事项;破产宣告日期。
(三)破产宣告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2、对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对相关的第三人也发生相应的效力,影响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二、破产抵销权
我国新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的给付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即为破产抵销权。
三、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概念和特点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它实质上是一种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破产费用的特点:
1、产生于破产程序中。
2、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
3、清偿顺序优先。
(二)破产财产变价
1、破产财产变价的概念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货币的破产财产,以合法的方式出让,使之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行为。
2、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法
1)破产财产的估价。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3)公开变卖原则。
4)破产财产变卖的方式。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分配的概念
破产财产分配是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将破产财产按照清偿顺序,公平地进行分配的程序。
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必须按照分配原则进行,只有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才能进行后一顺序的清偿。
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一次完成分配或者多次分配。管理人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说明逾期仍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