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按照传统的以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方式来定义:竞争法是调整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竞争法的特点
1、适用对象的多样性
竞争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营者,但同时,竞争法也适用于部分管理机关。
2、调整方法的复杂性
调整方法是特殊法律部门特殊原则的集中体现。
3、法律内容的交叉性
竞争法在内容上相对独立的同时,又形成了与其它法律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渗透。
4、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违反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从一般意义上讲,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对于竞争管理关系是否为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从竞争法的内容和作用分析,竞争主管机关在竞争法执法过程中拥有的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使竞争管理关系必须成为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有必要把竞争管理关系也纳入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中进行研究。
(一)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相同、相关的市场经营者为争夺市场和顾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进行竞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管理关系是指竞争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竞争管理不是为了直接参与竞争,而是为了维护有效的竞争机制和合理的竞争结构,限制或者制裁已经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实现竞争立法的目的,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政府对竞争的规制行为本身也是要受到法律制约的。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虽存在较大差异,但不同立法模式的竞争法都遵循一些基本一致的法律原则。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竞争法规范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竞争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1、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
2、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
3、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
五、竞争法的作用
1、发挥经济竞争的积极作用,抑制经济竞争的消极作用,保障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对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产生竞争的很重要的原因,而竞争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有积极功能,也有消极功能。
2、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保证市场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机制要想发挥其特有的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竞争是存在的、自由的、公平的这个基本前提。
3、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最优质量、最廉价格的消费实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良性竞争将产生最优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从而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高。
4、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竞争中的市场主体都在追求自己营利的最大化,在逐利的过程中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益。
5、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当一个国家的竞争秩序良好,竞争机制有效运作的时候,公平、有序的竞争大环境会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