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我们通常所说的产品质量法是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即1993年2月22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于2000年7月8日修订。
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相关行政机关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监督管理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产品、产品标准、产品质量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属于这里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内,但是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上述主体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的,违反了该项要求;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违反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3、产品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五、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产品质量监督的类型:
1、国家监督;
2、行业监督;
3、社会(群众)监督。
六、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