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或称卖方垄断、独卖、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
反垄断法指的是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总和,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外国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
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并存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或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视为违法,就应加以限制或禁止。该原则是美国反垄断法初始时期的产物,反映了法律对垄断的高度警觉和严厉态度。随之出现的是合理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与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
2、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的并存
结构规制原则是指市场结构应保持在有效竞争的范围内,垄断状态若超出了理想的结构标准,即为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表现主要有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2、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
3、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四、反垄断法律责任
1、经营者因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