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2、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直接以口头形式达成意思的一致。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3、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订立。法律没有列举“其他形式”为何种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订立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有一方先作出意思表示,另一方表示认可。前者为要约,后者为承诺。因此,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4、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5、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约束,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的方式。分为明示和默示。
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
4、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5、承诺的撤回。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6、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因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亦不同: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
1、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2、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3、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4、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