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张玮

目录

  • 1 经济法基础知识
    • 1.1 经济法概述
    • 1.2 经济法律关系
    • 1.3 法律行为与代理
    • 1.4 诉讼时效
    • 1.5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 2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 2.1 个人独资企业法
    • 2.2 合伙企业法
  • 3 公司法
    • 3.1 公司法概述
    • 3.2 公司的一般规定
    • 3.3 有限责任公司
    • 3.4 股份有限公司
  • 4 外商投资企业法
    • 4.1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 4.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4.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4.4 外资企业法
    • 4.5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 5 破产法
    • 5.1 破产法概述
    • 5.2 重整与和解制度
    • 5.3 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 5.4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5.5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 6 竞争法
    • 6.1 竞争法概述
    • 6.2 反不正当竞争法
    • 6.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6.4 产品质量法
    • 6.5 反垄断法
  • 7 合同法律制度
    • 7.1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7.2 合同的订立
    • 7.3 合同的效力
    • 7.4 合同的履行
    • 7.5 合同的担保
    • 7.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7.7 违约责任
  • 8 税收法律制度
    • 8.1 税法概述
    • 8.2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 8.3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8.4 税收法律责任
  • 9 金融法律制度
    • 9.1 金融法概述
    • 9.2 银行法律制度
    • 9.3 证券法律制度
    • 9.4 票据法律制度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及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2、担保的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此外,还有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但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人。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一切享有债权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

 

(二)保证方式

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的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责任与共同担保

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

 

三、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物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三)抵押登记

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有两种情形

1、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四、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权

1、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其他事项。

2、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可让与性。法律禁止流通的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

2)特定化。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

3)出质人有对质物的处分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作为标的物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留置

1、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效力

在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期间,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留置权的效力有:

1)留置标的物;

2)优先受偿。

 

六、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