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张玮

目录

  • 1 经济法基础知识
    • 1.1 经济法概述
    • 1.2 经济法律关系
    • 1.3 法律行为与代理
    • 1.4 诉讼时效
    • 1.5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 2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 2.1 个人独资企业法
    • 2.2 合伙企业法
  • 3 公司法
    • 3.1 公司法概述
    • 3.2 公司的一般规定
    • 3.3 有限责任公司
    • 3.4 股份有限公司
  • 4 外商投资企业法
    • 4.1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 4.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4.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4.4 外资企业法
    • 4.5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 5 破产法
    • 5.1 破产法概述
    • 5.2 重整与和解制度
    • 5.3 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 5.4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5.5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 6 竞争法
    • 6.1 竞争法概述
    • 6.2 反不正当竞争法
    • 6.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6.4 产品质量法
    • 6.5 反垄断法
  • 7 合同法律制度
    • 7.1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7.2 合同的订立
    • 7.3 合同的效力
    • 7.4 合同的履行
    • 7.5 合同的担保
    • 7.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7.7 违约责任
  • 8 税收法律制度
    • 8.1 税法概述
    • 8.2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 8.3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8.4 税收法律责任
  • 9 金融法律制度
    • 9.1 金融法概述
    • 9.2 银行法律制度
    • 9.3 证券法律制度
    • 9.4 票据法律制度
银行法律制度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独立监管原则。

3、审慎监管原则。

4、协调监管原则。

5、跨境合作监管原则。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3、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7、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监管。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人民币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人民币的发行和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和印制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

2、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3、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

4、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5、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6、监督管理场外衍生产品;

7、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

8、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9、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

1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

13、经理国库;

14、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

15、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6、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

17、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8、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19、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20、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

 

三、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分类

1、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基本经营原则

2、商业银行的分类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目前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有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等12家。

3)城市合作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是股份制性质的。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单一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独立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美国。

2、分支制

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

3、集团制

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

4、连锁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四)贷款基本规则

1、商业银行根据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五)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监管指标

1、资本充足状况: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

2、资产质量状况:不良贷款率;贷款迁徙率;全部关联度。

3、管理状况: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4、盈利状况: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率。

5、流动性状况: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

6、市场风险状况: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