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
1、票据的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如股票、债券、货单、车船票等。狭义上的票据则是一个专用名词,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2、票据的特征
除具备有价证券的一般特性之外,票据还具有如下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债权证券性、要式证券性、文义证券性、无因证券性和流通证券性。
3、票据的种类
关于票据的分类,要依各国关于票据的立法情况而定。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1、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因票据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法的特征
1)强制性。票据的种类、格式、应记载的事项等,都由票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由票据当事人自己自行决定。
2)技术性。票据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如票据的出票、背书、支付、结算等,如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办理,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国际性。《票据法》本是国内法,但却是国际通用程度最高的法律制度之一。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
2)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
3、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实质。
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法律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
三、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的种类主要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四、法律责任
1、出票人的责任
出票人应当正确真实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2、背书人的责任
背书人应当对其后手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后手,即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人,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3、承兑人的责任
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5、持票人的责任
持票人对其所持有的票据应当妥善保管。
6、付款人的责任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