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德性论及其与儒家学说中的关系
在西方伦理学文献中,“德性”(virtue)这个词大略上指的是一个道德主体在特定种类的外部条件的刺激下给出特定种类的道德输出(如道德欲望、道德感受、道德行为)的倾向(dispositions),而且这里所说的道德输出肯定是具有“善良”、“美好”这样的正面价值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从形而上学的角度看,“倾向”这个词是具有对于“反事实条件”的支持力的——譬如,一个具有“勇敢倾向”或“勇敢德性”的人,即使在没有机会展示其勇敢行为的环境下,依然是“勇敢的”,因为他可以在“出现危险”这一反事实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向大家展现出勇敢的行为。不难想见,“德性”的这种特点,可以使得拥有相关“德性”的主体的行为模式可以在观察者那里得到稳定的预期,并由此使得这些被评价者得到社群的信任。而所谓“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也就是对所有将“德性”这个概念视为伦理学基本概念的伦理学立场的总称。
在西洋规范伦理学的谱系中,德性伦理学的对立立场主要有道德义务论与道德后果论。非常粗略地说,义务论者关心的道德行为是否基于应然性的道德规范,而后果论者关心的是道德行为是否能够带来功利的效果。至于德性论与义务论以及后果论之间的本质性差异就在于:德性论关心的乃是给出道德行为的人或者团体,而后二者关心的则是道德行为本身。因此,若用史学史的术语来打比方说,德性论者天然就偏好于“纪传体”的世界描述方式,而义务论与后果论者会更偏好于“编年体”的世界描述方式。
有鉴于德性伦理学目前也已经发展出了不同的学术分支,为了将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我们还需要对这些分支与儒家思想资源的具体对应关系进行更细致的耙梳。在进行相关讨论时,笔者参考了胡斯特浩思(Rosalind Hursthouse)为在英语世界具有权威地位的《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的“德性伦理学”词条所给出的知识梳理框架。
Rosalind Hursthouse
“行为者德性论”(agent-based virtueethics)
按照此论,道德规范的根基就在于道德行为者(moral agent)自身的品性与行为倾向与动机——譬如,一个行为到底对不对,取决于道德行为者具有怎么样的道德动机,或基于其哪方面的品性——如果是出于其善的动机,或者是其人格中的美善的一面,这样的行为便是好的;或者说,一个错误的行为,就是一个既有实践智慧( Phronesis)的人通常不会做的。
按照美国女哲学家扎格泽布斯基(Linda Zagzebski)的看法,我们对于“那些动机是好的,哪些是不好的”这一点的判断本身又是基于对于特定道德榜样(exemplar)的回应的。这样的道德榜样未必是某个特定的人,而可能是我们在历史上所遭遇到的众多道德高尚的人的某些共通点所汇聚成的价值网络——而个体对于此类价值网络的浸淫,则可以帮助前者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以恰当的方式模仿先贤,给出精准的道德判断与合适的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