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金融法
1.2.1 金融法的产生、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金融法的产生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法是随着金融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研究金融法的产生和发展,必须追溯到金融与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金融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就必然会有金融活动。金融活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的组带,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有了金融活动,就会产生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
在货币和信用发展的过程中,货币兑换、收支、借贷等活动逐渐形成一定的为交易活动主体所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这些规则最初表现为习惯,人们依据这些习惯从事各种金融活动,这便是金融法律制度的萌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保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必然要求建立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因此,金融法的产生是规范金融活动的必然要求。就世界范围而言,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法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94年,英国创办英格兰银行,这标志着资本主义新的银行信用制度的建立。从18世纪到19世纪,从事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的银行得到普遍发展,这一时期的金融法对金融活动的调整多表现为国王、议会或政府授予的特许状或特许令。1837年,美国密歇根州通过《自由银行条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申请开办银行,被认为是对普通银行的规范,故为世界各国银行立法所普遍借鉴。1844年,英国议会通过《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2)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是个总称,在我国,目前尚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某部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所属的行业名称来命名。我国金融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任务、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业务范围的法律规范;关于存款、贷款的法律规范;关于货币发行和现金管理的法律规范;关于票据和结算的法律规范;关于外汇和金银管理的法律规范;关于保险的法律规范;关于信托和金融租赁的法律规范;关于证券的法律规范;关于融资担保的法律规范和其他与金融相关的法律规范等。
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包括货币流通管理关系、金融机构资格监管关系、金融业务活动监管关系、金融处罚关系。金融监督管理关系的主要内容是金融监管机关依法制定监管规章,审批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稽核和检查,对金融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监管。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政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间接资金融通关系、直接资金融通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特殊融资关系。一般而言,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业务。金融业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关系。
(3)金融宏观调控关系,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过程中与金融机构、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央银行是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机构。金触宏观调控的特点是中央银行主要利用经济手段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调整,其调控的直接对象是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间接对象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及个人,金融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2.2 金融法律关系
1)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金融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法在调整人们的金融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1)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金融业务和金融监管活动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开展起来的。因此,在金融法律关系中,金融机构通常是一方当事人。
(2)金融法律关系具有横向金融业务和纵向金融监管的双重性,是比较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方面,各金融主体之间要按照价值规律、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的组织和金融活动的开展实施宏观监督和管理。因此,金融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既有横向的金融业务关系,又有纵向的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活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改革深化与金融创新决定了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的特征。
(4)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则性要求。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多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其格式往往是标准化的,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更改。
2)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
金融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当事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它属于一种特殊的主体,因为它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资格确认。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国家。
(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物。传统的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和行为。由于金融创新日益深化,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形式也不断发展,如股票、债券、存单、期货、期权等。
(3)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①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权利人依法直接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第二,权利人依法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第三,权利人依法请求义务入为菜种行为的可能性;第四,权利人依法请求义务人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②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义务人依法必须为一定的行为;第二,义务人依法不为一定的行为;第三,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第四,义务人不承担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1.2.3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1)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对金融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是金融法的主要渊源,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另外,金融法的渊源并不以上述的专门法律为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金融犯罪及其刑罚做了规定,当然也是金融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所属部门(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行政法规是金融法的重要渊源,如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目前,由上述国务院金融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的金融行政法规,数量十分庞大。同样,除专门调整金融关系的行政法规外,其他行政法规中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金融法的渊源。
(4)地方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地方性法规,也是金融法的渊源。地方法规仅在制定机关所辖区域内有效。
(5)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参与的与金融有关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以外,也构成我国金融法的重要渊源。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即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
2)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根据其所调整的金融关系领域的不同,金融法的内容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法,主要指规范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的法律法规。
(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法,主要指规范储蓄、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业务的法律法规。
(3)货币市场管理法,主要指规范本币、外币、信用卡等支付手段的法律法规。
(4)资本市场管理法,主要指规范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法律法规。
本章小结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
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载明了相关主体财产权利关系的金融资产。金融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法在调整人们的金融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