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与职业操守

王宁、韩胜男、耿传辉

目录

  • 1 导学
    • 1.1 课程介绍
    • 1.2 课程标准
    • 1.3 授课进度计划
  • 2 金融法律规范
    • 2.1 金融
    • 2.2 金融法
    • 2.3 本章测验
  • 3 中国人民银行法
    • 3.1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 3.2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 3.3 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 3.4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 3.5 个人征信法律规范
    • 3.6 本章测验
  • 4 商业银行法
    • 4.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4.2 商业银行的设立
    • 4.3 商业银行的变更与终止
    • 4.4 商业银行的业务
    • 4.5 存款保险制度
    • 4.6 复习
    • 4.7 本章测验
  • 5 担保法律制度
    • 5.1 担保概述
    • 5.2 保证
    • 5.3 抵押
    • 5.4 质押
    • 5.5 反担保
    • 5.6 本章测验
  • 6 票据法律规范
    • 6.1 票据法概述
    • 6.2 票据关系
    • 6.3 票据权利
    • 6.4 票据瑕疵
    • 6.5 票据丧失与补救
    • 6.6 复习
    • 6.7 本章测验
  • 7 证券法律制度
    • 7.1 证券法概述
    • 7.2 证券公司
    • 7.3 证券发行
    • 7.4 证券发行的程序与规则
    • 7.5 证券交易
    • 7.6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
    • 7.7 上市公司收购
    • 7.8 证券法复习
    • 7.9 本章测验
  • 8 保险法律制度
    • 8.1 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 8.2 保险基本原则
    • 8.3 保险合同
    • 8.4 保险业法律制度
    • 8.5 本章测验
  • 9 信托法
    • 9.1 信托法概述
    • 9.2 信托法律关系
    • 9.3 信托的功能
    • 9.4 信托的分类
    • 9.5 信托公司的设立和业务
    • 9.6 复习
    • 9.7 本章测验
  • 10 银行从业职业操守
    • 10.1 银行从业职业操守
  • 11 总复习
    • 11.1 期末复习
商业银行的变更与终止
  • 1 课程精讲
  • 2 知识拓展
  • 3 课程思政

四、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商业银行一些重大事项和商业银行主体自身的变动。

1.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

《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上述都属于重大事项的变更,可能关系到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等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和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商业银行法》规定这些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此外,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商业银行主体自身的变更

商业银行主体自身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还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五、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接管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银行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构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商业银行接管不同于一般的金融监督管理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即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才能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而且,接管活动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展开。(2)接管主体的特定性。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只能由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决定,并由该机构来组织实施。(3)全面性。接管组织对被接管银行的业务经营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而不是被接管银行某一方面业务的管理和控制。(4)内部性。被接管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的转移,但并不导致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移转和改变。

2.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与实施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2)接管理由;(3)接管组织;(4)接管期限。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3.商业银行接管的期限与终止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的一种法律事实。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停止对外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商业银行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2.商业银行的撤销

商业银行的撤销,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商业银行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目的在于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20011123日,国务院发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撤销决定、撤销清算、债务清偿、注销登记、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3.商业银行的破产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接管包商银行答记者问。

问:请问接管包商银行的背景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这一接管行为?

答:包商银行的大股东是明天集团,该集团合计持有包商银行89%的股权,由于包商银行的大量资金被大股东违法违规占用,形成逾期,长期难以归还,导致包商银行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触发了法定的接管条件被依法接管。

关于包商银行被接管,完全是一个个案,我们需要客观冷静看待。首先,采取接管措施,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对一家商业银行接管是一件十分严肃而慎重的行为。只有当一家商业银行出现商业银行法第64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情形,再不接管将严重损害广大客户合法权益特别是存款人存款安全时,才会采用这样的方式处置。因此,非到万不得已,无需采取行政接管这一措施。第二,对包商银行的接管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对各类债权人的债权保障首先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大额债权人债权保障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等问题,尊重合同,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履约。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于签署债权收购与转让协议,平等协商、自愿签署。未予先期保障的债权也继续保留,债权人依法参与后续受偿。第三,对包商银行债权人的债权保障程度比较高。这次对包商银行接管后,采用存款保险基金和央行出资,进行收购承接,对包商银行的各类债权人给予充分的保障。对个人客户和500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和同业机构客户的本息给予了100%全额保障。对于5000万元以上同一大额债权人的本息,按债权净额先期进行保障,预计平均保障比例可在90%左右。上述保障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次按照收购承接的思路,就是为了有效避免直接清偿、保障程度低等问题。目前看,由存款保险基金出资、央行“最后贷款人”依法支持,实施收购承接,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方式。

最近,市场上有人担心,接管包商银行后,是否会有其他机构也被接管,请大家放心,目前还没有这个打算。如果哪个机构需要流动性支持,或增资扩股,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当前金融市场流动性总体充裕,金融风险总体可控,我们有信心坚决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