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与职业操守

王宁、韩胜男、耿传辉

目录

  • 1 导学
    • 1.1 课程介绍
    • 1.2 课程标准
    • 1.3 授课进度计划
  • 2 金融法律规范
    • 2.1 金融
    • 2.2 金融法
    • 2.3 本章测验
  • 3 中国人民银行法
    • 3.1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 3.2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 3.3 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 3.4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 3.5 个人征信法律规范
    • 3.6 本章测验
  • 4 商业银行法
    • 4.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4.2 商业银行的设立
    • 4.3 商业银行的变更与终止
    • 4.4 商业银行的业务
    • 4.5 存款保险制度
    • 4.6 复习
    • 4.7 本章测验
  • 5 担保法律制度
    • 5.1 担保概述
    • 5.2 保证
    • 5.3 抵押
    • 5.4 质押
    • 5.5 反担保
    • 5.6 本章测验
  • 6 票据法律规范
    • 6.1 票据法概述
    • 6.2 票据关系
    • 6.3 票据权利
    • 6.4 票据瑕疵
    • 6.5 票据丧失与补救
    • 6.6 复习
    • 6.7 本章测验
  • 7 证券法律制度
    • 7.1 证券法概述
    • 7.2 证券公司
    • 7.3 证券发行
    • 7.4 证券发行的程序与规则
    • 7.5 证券交易
    • 7.6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
    • 7.7 上市公司收购
    • 7.8 证券法复习
    • 7.9 本章测验
  • 8 保险法律制度
    • 8.1 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 8.2 保险基本原则
    • 8.3 保险合同
    • 8.4 保险业法律制度
    • 8.5 本章测验
  • 9 信托法
    • 9.1 信托法概述
    • 9.2 信托法律关系
    • 9.3 信托的功能
    • 9.4 信托的分类
    • 9.5 信托公司的设立和业务
    • 9.6 复习
    • 9.7 本章测验
  • 10 银行从业职业操守
    • 10.1 银行从业职业操守
  • 11 总复习
    • 11.1 期末复习
存款保险制度
  • 1 课程精讲
  • 2 知识拓展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153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改革重要的一步棋,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紧锣密鼓的准备,2014年末时已经把存款保险条例公开征求了意见。

2015217日,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李克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公布《存款保险条例》。 

20155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标志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特征:

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

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存款保险条例(节选)

(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