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2.2.1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
1)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从事业务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和经济稳定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不支付存款利息。
2)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中国人民银行需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以备商业银行和政府之需。
3)保持业务的公开性
中国人民银行需定期公布业务状况,以便形成合理预期,增强货币政策效应,使其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4)业务活动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活动要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2.2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清算业务,这是中央银行职能的具体体现。
1)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政府、特定部门持有的中央银行的债权。中央银行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货币发行业务和经理国库业务。
(1)存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业务包括准备金存款、政府存款、外国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等。准备金存款业务是中央银行存款业务中最主要的业务,它是中央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准备金存款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定准备金存款,即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将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上存中央银行;另一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即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是于1984年行使央行职能后开办准备金存款业务的。目前中国人民智行的准备金存款业务对象除了存款货币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外,还包括特定存款机构,即信托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按旬平均余额计提。我国目前对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不作明确规定,根据货币政策的操作规程需要而进行调整。
(2)货币发行业务。
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政府的代表向社会提供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是中央银行对货币持有者的一种负债,货币发行构成了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是通过再贴现、贷款、购买有价证券、收购金银及外汇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将货币投放市场、注入流通,进而增加社会货币供应量的。货币发行都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各国不尽相同,但都是根据中央银行法的规定,依据经济发展的进程制定操作程序,以配合货币政策的执行。
(3)经理国库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代理国家经理国库。经常大量的财政存款构成了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一。这部分存款经财政分配,下拨机关、团体单位作为经费后,形成机关、团体的存款,这部分存款是财政性存款,它与财政存款一样,也是中央银行的负债。两种存款均为中央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
2)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资金的业务,是调控信用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手段。它主要包括贷款业务、再贴现业务、公开市场业务和经营国际储备资产。
(1)贷款业务。
中央银行的贷款是商业银行基础货币的重要来源,它对于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抑制通货膨胀,调节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业务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国家财政,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对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
(2)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融资的业务。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执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
我国于198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办了再贴现业务,随后此业务在全国其他城市逐步推开,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始办理再贴现业务。
(3)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中可以买卖的有价证券为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四类。
(4)经营国际储备资产。
国际储备是指各国政府委托本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国际上广泛接受的各种形式资产的启称。目前国际储备主要由外汇、黄金组成,其中外汇储备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央银行经营国际储备是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这一功能的又一表现。它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干预外汇市场,维持汇率稳定。增强国际信誉度,增强本国货币的国际信誉。
3)清算业务
清算业务又称中间业务,即中央银行对各金融机构之间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同城票据交换。
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消费者用票据进行债权债务清偿和支付时,要通过开户银行的转账结算系统实现资金收付。当各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后,通过票据交换的方式将代收的票据交付款行。所谓票据交换是指将同一城市中各银行间收付的票据进行当日交换。参加交换的各银行每日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换场所将当日收进的以其他银行为付款行的票据进行交换,这种票据交换的清算一般由中央银行组织管理,集中办理交换业务,结出各机构收付相抵后的差额,其差额通过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划转清算。
(2)办理异地资金汇划。
办理异地资金汇划指办理不同区域、不同城市、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转移,如各行的异地汇兑形成各行间异地的债权债务需要进行跨行、跨地区的资金划转。这种跨地区的资金汇划,必须由中央银行统一办理。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先由各金融机构内部组成联行系统,最后各金融机构的清算中心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二是将异地票据统一集中传至中央银行总行办理轧差头寸的划转。我国的清算通常也采用这两种方法。通过中央银行的异地资金汇划减少了各行运送现款的麻烦,加速了资金周转。同时中央银行还通过此业务了解各金融机构的资金营运情况,有利于中央银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3)跨国清算。
跨国清算是指由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及其他方面所发生的国际债权债务,借助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进行清算,实现资金跨国转移的行为。跨国清算通常通过各国的指定银行分别向本国的中央银行办理,由两国中央银行集中两国之间的债权债务直接加以抵销,完成清算工作。
2.2.3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
(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