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2.3.1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与现钞概况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所谓法定货币,是指由政府用行政命令强制发行的,以法律赋予其具有购买与支付能力的,在商品交换中必须接受的货币。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唯一性。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也就是说,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货币,即在我国国内市场上人民币是一种等价物,只准人民币流通。
(2)法偿性。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3)相对稳定性。人民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购买力。从根本上说,国家政局的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坚强后盾。
(4)信用性。国家发行人民币是通过国家信贷程序发行的。同时,人民币的发行是以国家信用和相应的商品物资作保证的。
(5)独立自主性。人民币是独立自主的货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禁止人民币出入国境或限量出入国境,不准在国外流通,也禁止金银和外币在国内自由流通,即国内一切货币收付、计价单位和汇价的确定都由人民币承担。
2)现钞概况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开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第二套人民币1962年4月15日开始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第四套人民币1999年10月1日开始发行第五套人民币。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以第五套为主,还有部分第四套人民币。
人民币(简写“RMB”)的单位为元(圆),人民币符号为“¥”。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没有规定法定含金量,它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职能。
2.3.2 人民币的发行
1)人民币的发行管理
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具体掌握全国货币的发行工作并集中管理货币的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货币发行机关,而且是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
2)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货币发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流通中投放现金的行为。我国人民币的发行遵循经济发行、计划发行和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1)经济发行。经济发行也称信用发行,是财政发行的对称,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这种发行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增加货币投放,是为了适应和满足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对货币的客观需要。不会引起物价波动和通货膨胀。
(2)计划发行。计划发行是指货币的发行必须纳入整个国家的计划体系之中,按计划办理,以保证币值和物价的稳定。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集中统一发行。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
3)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1)人民币发行库与发行基金。
人民币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保管货币发行基金而设置的金库,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决定设置。发行库依法办理发行基金、金银和其他有价证券的保管、调运,负责损伤、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和销毁等工作。业务库是各银行基层分、支行和处、所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业务库保管的货币是流通中的货币,处于周转状态。
发行基金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准备向市场发行的人民币票券,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发行基金和现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表现在发行基金从发行库进入业务库时,发行基金就变成了现金而当现金从业务库缴存到发行库时,现金就成了发行基金。因此,二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性质不同。发行基金是国家未发行的货币,从本质上说只能算是存放于库内的,印成钞票模样的印刷品。而现金则是国家以法律赋予强制通用的现实货币。②管理主体不同。发行基金的管理主体只能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而现金的管理主体则没有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现金的管理主体。③价值形态不同。发行基金的价值体现在印制费用、调拨费及管理费用三个方面;而现金的价值则是以其购买力体现出其代表的社会一般劳动。④流通形式不同。发行基金的流通是通过上级行的调拨命令来实现的,没有上级行的调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而现金的流通则不同,只要现金持有者所持有的现金不是非法收入,他就可以随意支用。
(2)人民币发行。
人民币发行是指人民币从发行库到业务库的过程,也明出库。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将已经公告发行的人民币直接投放社会,而只能将其支付给金融机构,使人民币从“发行基金”转化为现实货币,即现金,也就是各金融机构将人民币发行库的发行基金调入业务库。然后金融机构再将已经进入自己业务库的人民币现金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各单位和个人,于是人民币就进入了市场,也称为现金投放。
(3)人民币回笼。
人民币回笼是指人民币从业务库到发行库的过程,也叫入库。各金融机构依法将每日收回的现金放入业务库,当业务库的库存货币超过规定的限额时,超出部分要送交发行库保管,即货币回笼。
2.3.3 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严格维护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对于稳定币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对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1)禁止各种变相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变相货币是指没有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单位或个人签发的、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并在市面流通转让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有的单位发行“代金券”“购物券”“礼品券”等就属于变相发行货币的行为。
(2)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和禁止出售、购买伤造、变造的人民币。伪造人民币是指仿照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行流通的纸币或铸币的形状、颜色、图案,制造伪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变造人民币是指用剪贴、挖补、拼凑、涂改、正背两面撕开等方法增大人民币黑面额或增多票张数的行为。由于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贩运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利益均会造成严重侵害,所以为保护国家货币、维护国家金融稳定,法律对此种行为予以禁止。
(3)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加以运输。持有、使用.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4)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人民币是国家金融制度的体现,是国家保证市场流通的一种手段。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承担着商品交换的流通作用。对人民币的毁损,势必增加人民币的不必要发行,加大发行成本,给国家带来损失,所以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5)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是为了保证国家货币的严肃性,也防止有人利用印有人民币图样的纸张冒充人民币,欺骗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