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担保概述
4.1.1担保的概念及特征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担保是一种保障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是在涉及财产权利关系的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或者财物作为履行合同的保障,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能够使用债务人提供的信用帮助继续履行合同,或利用财物帮助补助自己在合同中的损失。
2)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担保关系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它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担保关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特定的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就不能产生。担保在处分和消灭上也体现出了从属性担保应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提供担保者在处分其作为担保的财产时,也不能破坏其担保义务主债权消灭,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2)补充性。合同担保在主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在主债务因适当履行等而正常终止时,补充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保障性。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保障主债权的实现。担保的具体方法,是以特定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应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者以特定财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补偿债权人。
4.1.2 担保的类型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之外,又附加了其他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财产作为保证债权实现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换成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权、留置等。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指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的清偿联系在一起,从而在心理上给债务人造成压力,促使其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如押金、定金。
4)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新担保,相对原担保这被称为反担保。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提供,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形式不能是留置权、定金,只能是保证、抵押权、质押权。

担保贷款中的职业担保人——金融担保机构公司
担保贷款中的担保人与一般担保中的担保人相比较为特殊,与以往担保人由与贷款人有某种关系的亲属、公司、单位等担任不同的是,由于贷款担保的融资性质,对担保人的资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各种担保机构便应运而生了。
1)金融担保机构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的担保业发展,起步于199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开展,目的是为一些资质优良、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打开局面。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创新,我国的金融担保机构由最初政府出资或者参与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逐渐发展到政府出资、民间出资的担保公司各占一定比例的状况,商业担保机构的优势正逐渐凸显。
2)主要担保业务
现在市场上金融担保公司推出的担保业务项目具体包括提供个人贷款担保,企业长期、短期贷款担保,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其中担保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促成借款人获得贷款的贷款担保业务经常发生。此业务下分散了贷款的风险,银行投放的贷款回收有了较为可靠的保障,在贷款额度方面也有更宽松的政策,因而为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贷款担保业务流程
申请人在咨询了解担保的基本条件和业务程序后,向担保公司提交书面的申请,填写《担保申请书》,并准备申请担保的有关材料。收到申请的担保公司受理申请后,根据资料、现场调查、反担保或信用等级审查等标准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评审,提交调查报告,并由相应部门按照公司的程序决定是否接受担保申请。对决定担保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向申请人提供国家法律许可的金融担保服务,收受担保业务费。担保期间担保公司对被担保的借款人实施保中管理,担保期结束后,解除保证责任或项目展期、代偿及追偿。
资料来源:王煜宇.金融法学[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