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质押
4.4.1 质押概述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该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2)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
(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的规定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4.4.2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题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可转移占有之动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作为动产质押的标的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范围。
权利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中,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①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②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2)权利质押的登记。
①有价证券的质押。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应收账款质押。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4.3 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是质权产生的条件。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成立后质权人将质物逐证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另,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4.4.4 质押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有: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质物所生孳息。
(3)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质权人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的义务有: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3)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预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请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请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消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本章小结
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