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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因被火烧、水浸、撕毁等等原因而灭失)和相对丧失(如因本人丢失、他人盗走等等原因而转入他人之手)。
由于票据是设权证券、占有证券、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一旦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为此,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第15条也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以上三种补救措施,无论采取哪一种,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亦即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对票据的占有;②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③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否则,不得行使以下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丧失以后,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法律规定的止付期间内暂时停止支付的救济方法。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在挂失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其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的方法等事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查明票据确实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补救的必经程序,它只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并由法院受理后发出止付通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各类票据挂失止付的程序,在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6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出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更专章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
(1)申请。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及事实等。票据的支付地是指票据的履行地;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2)法院审查申请。经审查申请不符合要求时,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符合要求时,即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发生以下效力: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向法院申报权利。
如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申请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经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
所以,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在于使票据丧失后取得票据的人丧失票据权利,即使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不例外。
3.普通诉讼。普通拆讼指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措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前,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如果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或者债务人拒绝付款,则失票人可以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诉讼中,原告为失票人,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此外,如果行为人采用欺诈、胁迫、抢夺、恐吓等非法手段剥夺票据所有人对票据的占有,则失票人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在此类诉讼中,原告为失票人,被告为非法持有票据的人。在失票人选择诉讼途径使自己的票据权利获得最终救济的情况下,失票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明,说明自己曾经持有票据、该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同时还应说明自己丧失票据的情形。失票人在起诉时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所失票据载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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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一般认为,在失票人选择诉讼途径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对所丧失的票据享有所有权,同时还应向法院说明所丧失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此外,失票人在起诉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担保,以补偿票据债务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据款项可能出现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