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2.4.1违反人民币发行及流通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对伪造和变造货币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处罚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2)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员的处罚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对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流通的人员的处罚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拥有金融调控权,金融机构要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金融调控行为。对于不积极配合提供报表和资料,或报表及资料虚假,不按规定办理金融机构设置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金融机构如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4.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中国人民银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提供贷款的;
(2)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的;
(3)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2)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疏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溢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4其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