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托的分类
经过长期的实践,信托的范围几乎涵盖了民商事活动的诸多领域。在诸多信托业务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任意信托与法定信托。依据信托成立的原因,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任意信托也称作意定信托,是指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法定信托是指信托关系的成立不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2.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依据信托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可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前者是指委托人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特定受益人的利益设立的信托;后者是指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3.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依据信托利益是否归属于委托人本人,可以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前者是指委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设立信托,此时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后者是指为了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信托,使信托上的利益归属于第三人。
4.合同信托与遗嘱信托。依据信托设立行为的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与遗嘱信托:前者是指信托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意而设立;后者是指委托人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通过遗嘱的形式设立信托的,遗嘱的效力与信托的效力有关。
5.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依据受托人是否承受信托为营业,可分为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前者也被称为商事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托,其适用信托法及其他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后者又被称为民事信托,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托,其原则上适用信托法与民法的规定。
6.个别信托与集团信托。依据受托人接受信托的方式,可分为个别信托与集团信托:前者是指受托人对各个委托人所信托的特定财产分别予以管理的信托;后者是指受托人受多个委托人的信托,集合多数委托人的资金并依特定目的而概括地加以管理、运用的信托。
7.贸易信托与金融信托。依据信托涉及的行业,可分为贸易信托与金融信托:前者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商品、物资进行各种商业性质的管理、经营和处分的信托,其范围主要有商品交易信托和商品管理信托;后者是指信托机构通过签订信托合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各种金融业务性质的管理和运作,其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等。
此外,还可以按照信托财产的种类,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货币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证券投资信托、担保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社会保障基金信托、家族信托等。
五、信托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信托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信托立法大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的发展过程。在《信托法》颁布之前,信托业务规则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来规范。2001年通过了《信托法》,开创了我国信托法立法的新阶段。在金融信托业务发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信托法》,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银监会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并且和证监会联合或者分别发布了规范信托业的一系列通知等规范性文件。2006年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了《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
(二)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信托法的基本原则是信托法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信托法》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看出,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主要原则有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这些原则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信托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信托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需要遵守的原则。

家族基金和家族信托的区别在于:本质不同,设立不同。
本质不同:家族基金通常基于个人或家族成员捐赠或遗赠财产的方式设立,在欧美国家比较流行的家族信托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或家族委托,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处置的财产管理方式,美国家庭基金产生于摩根、洛克菲勒、卡内基、梅隆等镀金时代的富豪家族。
设立不同: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分离的,如果富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其资产所有权将不再是本人的,但相应的收益仍将按他的意愿征收和分配,有钱人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追债的,该款独立存在,不受影响,信托与传统的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家族信托可以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等合理的风险规避功能,在受益人,即遗嘱继承人的制定和变更中,家庭信托的安排也更加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