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发行条件
(一)《公司法》关于股票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票的规定如下。
1.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票发行价格和形式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3.股票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4.股东信息的记载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股票的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首次发行新股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股票发行提交的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证券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4.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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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指出,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决定指出,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18日,上交所、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中证金融等,组织首次全网测试,确保全面注册制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