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概述
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证券转让或证券流通,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市场依法买卖证券的法律行为。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可以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其他证券衍生工具交易等。
证券交易市场,又叫证券流通市场、二级市场或者次级市场,是指已经依法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场所。
证券交易市场可以分为集中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集中交易市场是指有组织的证券交易市场,即指证券交易所市场。其基本特点是:交易地点固定,参加交易的人员固定。场外交易市场主要包括店头市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
在世界范围内,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证券交易已从过去的现货交易方式为主,逐步发展到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局面。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1999年12月通过的《证券法》曾禁止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方式,只规定了现货交易方式。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取消了这一限制性规定,在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二)证券上市制度
1.证券上市的概念
广义上的证券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狭义上,证券上市专指已经发行的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上市是狭义的,指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法》第37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证券上市的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46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证券法》第47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法》第49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证券交易制度
我国《证券法》第三章对证券交易作了专门规定。《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36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证券法》第37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证券交易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1)开立账户,包括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委托,即投资者下达买卖证券的委托指令,每次交易都要分别下达指令;(3)成交,即买卖双方的出价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中经过竞价后,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4)清算与交割;(5)过户。
(四)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行为是指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得从事的,如果违反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