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与职业操守

王宁、韩胜男、耿传辉

目录

  • 1 导学
    • 1.1 课程介绍
    • 1.2 课程标准
    • 1.3 授课进度计划
  • 2 金融法律规范
    • 2.1 金融
    • 2.2 金融法
    • 2.3 本章测验
  • 3 中国人民银行法
    • 3.1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 3.2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 3.3 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 3.4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 3.5 个人征信法律规范
    • 3.6 本章测验
  • 4 商业银行法
    • 4.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4.2 商业银行的设立
    • 4.3 商业银行的变更与终止
    • 4.4 商业银行的业务
    • 4.5 存款保险制度
    • 4.6 复习
    • 4.7 本章测验
  • 5 担保法律制度
    • 5.1 担保概述
    • 5.2 保证
    • 5.3 抵押
    • 5.4 质押
    • 5.5 反担保
    • 5.6 本章测验
  • 6 票据法律规范
    • 6.1 票据法概述
    • 6.2 票据关系
    • 6.3 票据权利
    • 6.4 票据瑕疵
    • 6.5 票据丧失与补救
    • 6.6 复习
    • 6.7 本章测验
  • 7 证券法律制度
    • 7.1 证券法概述
    • 7.2 证券公司
    • 7.3 证券发行
    • 7.4 证券发行的程序与规则
    • 7.5 证券交易
    • 7.6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
    • 7.7 上市公司收购
    • 7.8 证券法复习
    • 7.9 本章测验
  • 8 保险法律制度
    • 8.1 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 8.2 保险基本原则
    • 8.3 保险合同
    • 8.4 保险业法律制度
    • 8.5 本章测验
  • 9 信托法
    • 9.1 信托法概述
    • 9.2 信托法律关系
    • 9.3 信托的功能
    • 9.4 信托的分类
    • 9.5 信托公司的设立和业务
    • 9.6 复习
    • 9.7 本章测验
  • 10 银行从业职业操守
    • 10.1 银行从业职业操守
  • 11 总复习
    • 11.1 期末复习
信托公司的设立和业务
  • 1 课程精讲
  • 2 知识拓展

一、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设立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具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未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

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清解散的,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侦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清。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节选)

银保监规〔20231

二、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要求

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具体分类要求见附件)。

(一)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共19个业务品种。

(二)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式和比例,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资产管理信托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