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门”不断考验着消费者的承受力,”淡水虹鳟冒充三文鱼事件“、”酒鬼酒甜蜜素事件“、”学生倒奶事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事件既给我们的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也对我们的食品安全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供给能够保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三个层次。第一层,食品数量安全: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基本生存所需的食品,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第二层,食品质量安全: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品是否受到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被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第三层,食品可持续安全:这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
2.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情,必须慎重对待。然而,近年来,我们不断看到和听到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甚至是人员伤亡。这不得不使我们再一次审视目前国内的食品安全制度。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主要有:
(1)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多头管理”。
在2018年新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之前,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体制和制度存在比较严重的“多头管理”问题。食品安全管理的权限分散于工商、农业、质监、卫生、药监、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甚至公安等部门。“多头管理”,导致“谁都管、谁都不管、谁也没管好”等种种弊端。另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制定的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的某些政策和法律像把双刃剑,模棱两可。其直接表现为:政企不分、形式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为发展经济,忽视企业在食品生产环节应该具备的资质。
(2)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严重缺位、重叠、滞后、约束力不强。
第一,食品质量标准重叠、混乱、滞后,缺乏权威。中国食品质量标准的现状是国家标准少、行业标准多。各个行业基于本行业的管理职能制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可避免地出现食品标准遗漏或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第二,只重视产品生产标准,缺乏全面的食品质量控制。我国近几年制定的食品品质标准、污染物限量标准、分析和检测标准不断增加,但保障食品安全、卫生和良好的品质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比较少,缺乏对整个食品质量的全方位、有效控制。第三,检测体系不健全,技术设备落后,没有建立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第四,因为缺乏配套执行制度与措施,部分食品质量标准形同虚设。
(3)处罚偏轻、社会信用制度缺失下的唯利是图。
一方面,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在制假、造假、售假过程中,滋生了三部分既得利益者:制假的当事人、某些享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公务人员和地方利益的保护者。这些利益既得者不但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道德底线。另一方面,食品监管部门对于制假、贩假者的惩罚往往局限于经济手段,这种处罚偏轻的惯性做法造成部分制假、贩假者敢于铤而走险。此外,由于社会信用制度缺失,部分制假、贩假者在受到惩罚后几乎不留有“案底”,制假、贩假的成本过低。
3.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一系列法制建设,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国务院通过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以及职权部门通过的部门规章等,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
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修订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于2018年12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修正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为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化进程,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解释了食品行业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诸多疑惑,使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该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 细化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网购食品的监管要求,并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让相关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二)生物安全的制度保障
1.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概念很广泛,一般是指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基于生物技术发展有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生物体对人体及生态系统是否安全。它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资源安全的一个构成部分。其中首要关注的就是生态安全,含义就是敬畏自然、敬畏生物,使各种生物处于一种自然的安全状态,保持生物物种的延续性和多样性。
生物安全问题攸关民众健康、社会安定和国家战略安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以化解的问题。2003年出现的SARS在极短的时间内传播到全球30多个国家,夺去了近10%感染者的生命。2012年,新型冠状病毒MERS肆虐中东,两年时间内就从发源地传播到欧、美、北非、东南亚等地,致死率高达30%,并在2016年发生人与人之间传播的恶性变异。2014年在我国多地相继出现的诺如病毒连续肆虐近两年,近年集中暴发的次数显著增加。2013年至今,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两年内感染病例呈指数级增长,死亡人数近7000人。2019年爆发的新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COVID-19),肆虐全球,感染人数高达28万人、死亡率达4.1%(数据截至2020年3月21日),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人们的生命健康。
2.生物安全形势与现状
生物因素带来的安全危害一直是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自农耕社会以来,瘟疫与灾荒就是一直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梦魇。进入 21 世纪,环境变化、科技发展与社会经济全球化加速,不断刺激各类生物因子的自身扩张与传播所需条件的满足与实现,逐步推动生物安全潜在危机的突显与激化,使危害来源更为广泛,形式更为多样,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日益严峻。
世界粮农组织预测,全球变暖与物种灭绝速度加快、遗传多样性丧失、生态环境灾难呈正相关,同时有利于传染病媒介(如蚊子)的繁殖加剧,与由此引发的灾荒和难民数量增加相叠加,成为疫病暴发和大范围流行的巨大隐患。外来生物入侵加剧引起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人口健康等问题日益加重。《人民日报》曾报道,我国几乎所有生态系统均遭入侵,已确认544种外来入侵生物,其中大面积发生、危害严重的达100多种。此外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动物疫病呈多发性态势,不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而且还造成经济的重大损失。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合成生物学等技术滥用误用是造成病原体跨物种感染、跨地域传播从而造成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频频出现的主要因素;转基因生物的无序释放与产业化,对人类遗传和伦理、生物多样性和粮食安全也造成了极大风险。“9.11”后美国发生“炭疽事件”和恐怖组织频繁制造“生化武器事件”使各国政府一直担心的生物技术与恐怖主义合流,暴恐手段升级成为现实。联合国《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令难行,生物武器研发屡禁不止,生物战的威胁将长期存在。
3.我国生物安全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卫生防疫事业开辟了新的道路。1950年的8月,新中国就第1次召开了全国的卫生会议,确立了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的卫生工作方针。1951年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关于加强卫生防疫和医疗工作的指示,对全国防疫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在党和政府的努力下,我国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消灭了血吸虫病、天花,取得了抗击非典的胜利,等等。这些胜利,与我国在生物安全领域方面的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有着重大关系。当前,我国建立起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①在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方面。一是,建立了涉及人的传染病防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6年通过了《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二是,建立了涉及动植物的传染病防控。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动物防疫法》;1991年,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②在外来生物入侵防控方面。为了防止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2005年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③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维护、活动审批、感染控制及病原体的获取、采集、运输、保藏和进出口等进行了规定。
④在生物技术谬用防控方面。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制定了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进出口制度。为规范生物医学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国家先后出台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文。
⑤在特殊生物资源保护方面。一是,建立了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法。2019年,国务院发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二是,建立起相关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等。
⑥在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一是,在传染病疫情应对上,国家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二是,在重大动物疫情应对上,发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是,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上,原国家林业局于2005年发布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的生物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但也存在内容不完善、修订不及时、不适应当前形势等问题。
4.生物安全的制度保障
2019年爆发的新型肺炎,再次给我们带来深刻的教训和沉重的代价,使我们认识到敬畏自然、敬畏生物、生物安全的重要性。这次疫情,对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宏观经济、基层治理和科技发展提出多维度、全方位的挑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为新形势下我国的生物安全发展提供了方向。
①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②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常备不懈,将预防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要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织密织牢第一道防线。要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要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
③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精准解决疫情第一线问题。要健全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治疗的有效协同机制,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形成制度化成果,完善突发重特大疫情防控规范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要平战结合、补齐短板,健全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支持一线临床技术创新,及时推广有效救治方案。要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
④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即时结算制度。要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要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⑤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尽快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要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统一组织原材料供应、安排定点生产、规范质量标准,确保应急物资保障有序有力。要健全国家储备体系,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要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