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体与政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体现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国体与政体是辩证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政体为国体服务,但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国体是国家的阶级内容,政体是阶级统治的具体形式,国体与政体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二)“一个根本”“三个基本”
“一个根本”“三个基本”是我国的四大政治制度。“一个根本”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三个基本”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一个根本”“三个基本”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目标下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结合起来,实现广泛参与和集中领导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体现了我国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统一。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是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村民自治、城市居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别是我国广大农民、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制度,是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两会”
1.概念、历史及组成
(1)“两会”,一般用来指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由于两个会议基本上在每年初春的大致相同时段召开,故简称“两会”。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并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
此后,从195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开始同步举行,后者的委员还会列席前者的会议。自此,全国“两会”概念应运而生。
“两会”分为全国两会和地方各级两会。通常地方两会的召开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一般每年1月初县级两会最先召开,之后是地市级两会、省级两会。每年3月全国“两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届×次会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大的组成机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与全国人大会议不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二者的职权在选举、决议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人大会议组织机构有: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等。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目前,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8个民主党派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绝大多数政协委员都是阅历丰富的政治活动家、社会名流、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各种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2.人大代表的产生、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另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获得了法定的选票即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里要注意的是,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人大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在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相同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省、自治区人大代表基数是350名,每15万人可增一名;直辖市人大代表基数是350名,每2.5万人可增一名;但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 0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基数是240名,每2.5万人可增一名,最多不超过650名。县级人大代表基数是120名,每5 000人可增一名,最高不超过450名,最低可以少于120名;乡级人大代表基数是40名,每1 500人可增一名,最高不超过160名,最低可以少于40名。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一经确定,不再变动。只有两种情况可重新确定,即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造成人口较大变动时。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殊确定和分配的。
3.政协委员产生的步骤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1)提名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地方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2)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3)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4)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上述几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