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基金的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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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券、基金的发行与承销
一、债券发行条件(公司债券)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法(2020)》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基金单位发行
程序:
(一)基金募集申请
(二)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开始计算,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