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 1.1 ​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 1.2 审计的概念和特征
    • 1.3 审计的职能和分类
  • 2 审计职业
    • 2.1 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 2.2 注册会计师
    • 2.3 会计师事务所
    • 2.4 注册会计师协会
  • 3 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 3.1 执业准则概述
    • 3.2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 3.3 质量控制准则
    • 3.4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 3.5 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 4 审计目标与审计流程
    • 4.1 审计目标与审计责任
    • 4.2 审计具体目标
    • 4.3 审计过程与审计目标的实现
  • 5 审计计划
    • 5.1 初步业务活动
    • 5.2 总体审计策略
    • 5.3 具体审计计划
  • 6 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
    • 6.1 审计证据决策
    • 6.2 审计证据的获取、整理与评价
    • 6.3 审计工作底稿
  • 7 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 7.1 审计重要性
    • 7.2 审计风险
  • 8 风险评估和应对
    • 8.1 风险评估
    • 8.2 风险应对
  • 9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
    • 9.1 业务循环与审计方法
    • 9.2 销售与收款循环概述
    • 9.3 控制测试和交易的实质性程序
    • 9.4 营业收入审计
    • 9.5 应收账款审计
  • 10 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
    • 10.1 采购与付款循环概述
    • 10.2 控制测试和交易的实质性程序
    • 10.3 应付账款审计
    • 10.4 固定资产审计
  • 11 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
    • 11.1 生产与存货循环概述
    • 11.2 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 11.3 存货审计
  • 12 货币资金的审计
    • 12.1 货币资金审计概述
    • 12.2 库存现金审计
    • 12.3 银行存款审计
  • 13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
    • 13.1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 13.2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 14 完成审计工作
    • 14.1 审计完成阶段的主要内容
    • 14.2 审计工作的复核
    • 14.3 书面声明
  • 15 审计报告
    • 15.1 审计报告概述
    • 15.2 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15.3 审计报告的类型及其决策
会计师事务所

§2.3    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四种形式。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特点: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

[优点] 1、对执业人员需求少

2、容易设立

3、执业灵活,能很好满足小型企业需求

4、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较低

[缺点] 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二)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特点:1、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2、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优点] 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控制风险能力。

[缺点] 1、进一步扩展规模需很长时日

2、每个合伙人行为对事务所影响大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特点:1、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且以其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优点] 可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组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大型业务

[缺点] 1、降低了风险责任对职业行为的高度制约

2、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四)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特点:融合了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摒弃了其缺点。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① 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② 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④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① 有5名以上的股东         ②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③ 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 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⑤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⑥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② 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③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④ 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⑤ 年龄不超过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