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四种形式。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特点: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
[优点] 1、对执业人员需求少
2、容易设立
3、执业灵活,能很好满足小型企业需求
4、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较低
[缺点] 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二)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特点:1、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2、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优点] 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控制风险能力。
[缺点] 1、进一步扩展规模需很长时日
2、每个合伙人行为对事务所影响大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特点:1、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且以其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优点] 可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组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大型业务
[缺点] 1、降低了风险责任对职业行为的高度制约
2、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四)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特点:融合了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摒弃了其缺点。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① 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② 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④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① 有5名以上的股东 ②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③ 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 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⑤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⑥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② 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③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④ 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⑤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