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一、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注册会计师受到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独立性相关的要求)的约束。
(一)诚信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特别提示】:3点
(1)会员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①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陈述;②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③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举例来说,在审计、审阅或其他鉴证业务中,下列事项可能会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
①引起重大风险的事项,如舞弊行为;
②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而客户未对此作出调整或反映;
③导致在实施审计程序时出现重大困难的情况,例如,客户未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难以作出结论性陈述;
④与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的选择,应用和一致性相关的重大发现和问题,而客户未对此在其报告或申报资料中反映;
⑤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未解决的重大审计差异。
(2)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3)在鉴证业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
被视为违反上述要求。
简言之,不能出具虚假报告。
(二)独立性——不是对所有会员的要求
独立性通常是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对非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必须保持独立性;
³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
³ 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要求注册会计师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
(三)客观和公正——适用所有会员
1、客观,是指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添加个人的偏见。
2、公正,是指公平,正直,不偏袒。
【特别提示】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会员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1、专业胜任能力
(1)如果会员在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情况下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
(2)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获取和保持
【特别提示】:
①不应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②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专家是会计、审计领域之外的)
2、应有的关注:
要求会员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关注,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五)保密——适用所有会员
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共2条)
①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②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六)良好的职业行为——适用所有会员
1、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2、在推介自身和工作时,会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3、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共2条)
①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夸自己)
②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贬别人)
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一)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内涵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旨在为会员提供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1. 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2. 评价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
3. 必要时采取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总体而言:识别 评价 应对
不利影响 | 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具体情形 (教材在第3节阐述) | 防范措施 |
(主要是经济利益) 自身利益 |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审计项目组成员正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往提供专业服务的结果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 (一)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防范措施包括: 1.取得会员资格需要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2.持续职业发展要求; 3.公司治理规定; 4.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 5.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控和惩戒程序; 6.由依法授权的第三方对会员编制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进行外部复核。 (二)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 (共14项内容,主要是程序与政策方面)
(三)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1.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2.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3.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4.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5.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6.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7.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 (四)其他防范措施 (1)建立公开投诉系统 (2)规定会员有义务报告违法行为 |
自我评价 |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 |
过度推介 |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鉴证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 |
密切关系 |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 |
外在压力 |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不利影响;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
【特别说明】:
没有防范措施是指只能消除,而消除也是一种防范措施。
(三)道德冲突的解决(简单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