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内部复核(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
包括两个层级的复核:一级复核和项目合伙人复核
1.一级复核
(1)复核人员: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必要时,可由项目合伙人复核。
(2)复核时间:复核人员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阶段和完成阶段及时复核相应的工作底稿。
(3)复核范围
执行复核时,复核人员需要考虑的事项:
①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②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③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④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⑤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⑥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⑦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2.项目合伙人复核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1)复核要求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配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复核责任,但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的工作底稿。
(2)复核时间
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
(3)复核的内容:
①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②特别风险;
③项目合伙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4)复核的记录
项目合伙人记录复核的范围和时间。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组外部的独立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1.复核的要求
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只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2.复核的时间
及时实施质量控制复核,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所有复核。
3.复核的人员
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完成。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要求: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4.复核的范围(含复核方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1)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2)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3)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4)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
①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②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③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
注意: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得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3)要考虑在审计过程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积极协调配合,使其能够及时实施质量控制复核,而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才实施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