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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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报的基本原则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 利润表 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 资产负债表 中形成的 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以及 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当遵循准则规定进行列报。
其中:
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般应当分别作为 非流动资产 和 非流动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所得税费用 应当在 利润表 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 在附注中披露 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在 个别财务报表 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 列示。
在 合并财务报表 中, 纳入合并范围 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般不能予以抵销 , 除非 所涉及的企业 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并且 意图以净额结算 。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1.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 就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进行说明,该说明意义在于在 利润表 中已列示所得税费用的基础上,对当期以 会计利润 为起点,考虑会计与税收规定 之间的差异 ,计算得到 所得税费用 的调节过程。
2. 自会计利润到所得税费用之间的调整包括两个方面:
( 1) 未包括在 利润总额的计算中,但 包含在 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的项目;
( 2) 未包括在 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但 包含在 利润总额中的项目。3. 具体调整项目一般包括:
( 1)与税率相关的调整;
( 2)税法规定的非应税收入,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后和损失等永久性差异;
( 3)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影响;
( 4)对以前期间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的结果与以前期间确认金额不同调整报告期间所得税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