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核算
开发产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符合设计标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交给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包括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
6.3.1 开发产品增加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应于竣工验收合格时,按其完工的项目,借记“开发产品——土地”(或“开发产品——配套设施”“开发产品——房屋”“开发产品——代建工程”)账户,贷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或“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账户。
6.3.2 开发产品减少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开发产品,都会造成开发产品的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开发产品结转的会计处理。
1.开发产品用于有偿转让或出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转让或出售开发产品,应于每月终了,结转对外转让、销售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采用分期收款结算的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在将开发产品移交给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时,应将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自“开发产品”账户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账户,借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包括第一次收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同时,按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根据当期应收回的价款(即合同规定当期应收价款数额)占分期收款产品应收价款总额(即全部售价)的比例,计算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应结转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账户。
2.开发产品用于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和房屋,应在其竣工后,借记“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成本”账户。签订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出租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