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纳税会计概述
    • 1.1 纳税会计的概念
    • 1.2 纳税会计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 1.3 纳税会计的科目与凭证
    • 1.4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 1.5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 2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 2.1 增值税概述
    • 2.2 增值税的会计科目设置
    • 2.3 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 2.4 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 2.5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 2.6 减免税款的会计核算
    • 2.7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 2.8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 3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 3.1 消费税概述
    • 3.2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 3.3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 4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 4.1 企业所得税概述
    • 4.2 企业所得税会计基础
    • 4.3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 4.4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 4.5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 5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 5.1 个人所得税概述
    • 5.2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 5.3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 6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 6.1 土地增值税概述
    • 6.2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 6.3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6.4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 7 其他税种的会计核算
    • 7.1 其他税种概述
    • 7.2 其他税种的会计核算
    • 7.3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