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农业税
上一节
下一节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得到根本性扭转。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起点很低,需要从当时占国民经济比重较大的农业来开辟工业化、城镇化的资金积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农村社会不断发展,农民不仅要缴纳农业税等税金,还有村提留、乡统筹等费用,负担越发沉重。
1998年,在十五届三中全会上,农村税费改革被列为改革重点。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就在这一年,中央印发新世纪第一个关于“三农”的一号文件,此后,中央一系列惠农强农政策举措持续不断。
2004年,中央确定在黑龙江、吉林两省开展全部免征农业税的试点,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当年,中央财政安排524亿元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2006年1月1日起,农业税全面取消。一个在中国存在2600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农业税的取消,给中国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对中国农业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