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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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人民和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台湾岛内“台独”势力倒行逆施,妄图利用所谓“宪法”和“法律”,通过“公民投票”、“宪政改造”等方式,强力推行“去中国化”,谋求台湾“独立”。
面对严峻复杂的台湾局势,中共中央及时作出重大战略决策着力推动全国人大制定《反分裂国家法》。2004年12月1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法律草案。随后,出席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163位常委全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草案)》议案。2005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将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法律化。该法以宪法性的规范规定了两岸关系的法理架构,把海内外中国人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它的颁布施行,使国家有关对台方针政策法律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代表人民意愿、以法律形式规范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特别法,标志着对台政策进入“以法遏独、以法促统”的新阶段,有效遏制了“台独”分裂活动,沉重打击了“台独”分裂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以最大诚意和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立场,表明了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的坚定决心,为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维护广大台湾同胞福祉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