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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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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说明
《资治通鉴》中的治国理念

《资治通鉴》是由北宋司马光主编的一部多卷本编年体史书,共294卷,历时19年完成,是中国第一部编年体通史。主要以时间为纲,事件为目,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写起,到五代后周世宗显德六年(公元959年)征淮南停笔,涵盖16朝1362年的历史。
在这部书里,编者总结出许多经验教训,供统治者借鉴,宋神宗认为此书“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即以历史的得失作为鉴诫来加强统治,所以定名为《资治通鉴》。司马光在叙述这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过程时,以“臣光曰”的形式加以评论,对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作出总结,所评甚为精到。
第一,“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中国古代文化中的“礼”,涵盖范围极其广泛,司马光强调在国家治理中也要重视“礼”。“礼”文化依赖于人们的自觉践行与维护,而非国家强制执行。
司马光认为,东汉王朝在礼仪教化治国方面是最好的楷模。东汉王朝的执政者重视用儒家道德观念教化民众,即使在王朝末年国君昏庸、宦官当权之时,朝中仍有许多骨鲠之臣,民间正气仍未衰减。因而司马光说:“自三代既亡,风化之美,未有若东汉之盛者也。”意即夏商周三代以下风俗最好的王朝,便是东汉。
司马光认为,在新王朝建立之初,尽管百废待兴,也要将“礼治”这个看似不急之需摆在首位。
第二,“法者,天下之公器”。虽然司马光认为“礼治”先于“法治”,但他同时也重视以“法”治国,他说:“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法律的严肃性在于,任何人一旦犯法,都会被治罪,概莫能外。如此,法律才受世人尊重。
在司马光看来,立法要强调诚信,若不讲诚信,便无法使民众信服。国家一旦立法,便要严格施行。儒家孔子、孟子等人主张以“礼”治国,并未着意于“法治”。司马光则特别凸显了“法治”的地位,显然与儒家传统有所不同,其思想吸收与融合了法家思想。
第三,“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作为执政者,最主要的职责有两项:一是制定治国方针与政策,二是选择与任用官吏。在制定政策与方针之后,选用官吏便是当务之急。自古以来,识别与选用贤才,即使对于圣贤来说也是一个难题。故司马光说:“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而知人之道,圣贤所难也。”
选用人才时,应当重其名声,还是重其政绩?司马光说:“求之于毁誉,则爱憎竞进,而善恶浑淆;考之于功状,则巧诈横生,而真伪相冒。”司马光认为,若以名声作为标准,士人就有可能作弊,制造舆论,以抬高自己的声誉,甚至破坏他人的名声。若以政绩为标准,那么政绩也可能造假。
司马光因而提出,执政者必须直接参与到对人才的选拔之中,这就对官吏选拔者提出了要求,官吏选拔者自己首先要“至公至明”,一切秉公处理;选拔者不能以人才的亲疏贵贱或自己的喜怒好恶作为标准,而要以人才的实际能力与业绩作为标准。
司马光还认为,执政者在选用人才之时,不能只凭自己的直觉来判断,而必须博采众人之意见。众人认为此人是贤才,不妨选上来一用,若其人未能做出业绩,再撤去其职也不迟。若其人业绩不凡,便可进一步提拔他。
第四,“王霸无异道”。“王霸之辨”是中国思想史上的公案。在“王霸之辨”问题上,司马光提出了与传统儒家不同的观点。传统儒家所说的“王道”是指夏禹、商汤、周文武的“三王之道”,而“霸道”则是指春秋时期五位霸主的治国之道。传统儒家将“王道”与“霸道”解释为两段不同的历史,认为“三王之道”纯任德教,“五霸之道”专尚武力征伐。
司马光认为,此观点有违于历史事实,真实的历史是“三王之道”也伴随着武力征伐,“五霸之道”亦讲仁义道德。将这两段历史人为地加以区分并对立起来,并无道理。
实际上,“纯任德教”的“王道”政治从未存在过。所谓“王道”,不过是儒者的社会理想而已。孟子将“王道”解释为“以德服人”,将“霸道”解释为“以力服人”,并将二者对立起来,尊王而贱霸,重德而轻力。这一思想影响深远,特别是经历了北宋的孟子“升格”运动之后,其影响更为巨大。
儒者不主张“霸道”政策,反对依靠实力征伐别国,其悲悯情怀值得赞许。但自有人类历史以来,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一直存在着斗争。如果国家和民族不保,那么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受到威胁。因而,即使仅从保护家国的角度考虑,增强国家实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充提出的“文武张设,德力具足”和司马光提出的“王霸无异道”的主张,具有思想启迪的意义。
纵使以今日的眼光来审视《资治通鉴》中的治国理念,也是极有见地的。司马光的《资治通鉴》与司马迁的《史记》并列为中国史学的不朽巨著,所谓“史学两司马”是当之无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