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其父王益在江宁府(今江苏南京)等地做过州县官。王安石早年曾随父到过许多地方,比较了解社会现实和人民的疾苦。他有士大夫的家教,有传统的经史文化的良好基础,不但是一位文学大家,而且很熟悉历代的典章制度,并具有革新精神。他二十二岁中进士,历任鄞县(今浙江宁波)知县、舒州(今安徽安庆)通判、常州(今属江苏)知州、江南东路提点刑狱等。在此期间,他曾做过一些改革,收到一些效果。嘉祐三年(1058年),他调中央任三司度支判官后,曾呈《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即“万言书”),尖锐指出当时的国家面临着严重危机,必须变法。在上书中,还提出了变法的一些具体设想。“万言书”未能引起仁宗的重视,在社会上却引起了强烈反响。

治平四年(1063年)五月,神宗即皇帝位。他十分赞赏王安石的《万言书》,召王安石为翰林学士兼侍讲,使他成了身边谋臣。王安石又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再次强调变法图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决心变法,以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设立变法的机关“制置三司条例司”,制定、推行了一系列新法。熙宁三年(1070年)底,王安石升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变法进一步展开。
王安石变法是以“富国强兵”为宗旨,主要内容可分为“理财”和“整军”两大类。
理财诸法是:
(1)均输法——为改变原来各路转运使经济信息不灵,各地产品供求失调的弊端,命各路转运使全面了解各地产品的供销情况和京师需求情况,有计划、有选择地“徙贵就贱,用近易远”。这一条保证了京师的正常供应和市场的稳定,限制商人投机倒把。也可节省柄家的开支,减轻人民运输劳役负担。
(2)青苗法——规定每年春正月和五月青黄不接时,由政府按户等高下贷粮食或钱财给农村主户,称青苗钱,借贷半年后加息二分归还。这是企图以低利贷代替地主的高利贷,维持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可增加政府的收入。
(3)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湖、河、沟、堤之类,凡与当地农业有关、需要兴修、疏浚的,均由政府计其工料费用,督令受利人户按户等高下出工出资兴修。水利资源、设施为豪强霸占者,必须重新疏通公用。另外还劝种桑拓和榆树等,以此发展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
(4)免役法——也称募役法,是把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方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充役。募役所需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高下分担,称“免役钱”。原先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僧道户和不服差役的城市上五等坊郭户、农村的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等,也须按户等纳相当同等民户所纳钱的半数,称“助役钱”。这可以使很多农民免除劳役束缚,有利于农业生产。
(5)市易法——政府出资在京城设市易务,大量收储各种滞销货物,待市场短缺货物时,再赊销给商人,于一年后加息二分偿还货款。后来在杭州、润州(今江苏镇江)、长安、凤翔等地也设市易务。这是用国家权力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操纵,以稳定物价,国家收入也有增加。
(6)方田均税法——规定从熙宁五年(1072年)九月起,对全国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方田)。县官主持丈量土地时,明确产权和土地数量、质量,分别定等,作为征税的依据,以改变过去豪强地主有产无税、农民产去税存、赋税负担不合理、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现象。
整军诸法是:
(1)将兵法——也叫“置将法”。作法是改变过去“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状况,在全国各军事要地设置带兵将领,共置九十二将,每将统兵三千人左右。将领均选择武艺高强、作战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专门负责训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达到“强兵”的目的。
(2) 保甲法——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叮农闲时保丁聚集,练习武艺。平时夜间轮流派保丁值班巡查,维持治安。其目的是逐步实现民兵制与募兵制相结合,以民兵取代冗兵,增强各地的武装力量。同时,规定选取地主阶级中有才能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以加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控制和镇压,维持封建统治秩序。
(3)保马法——也称保甲养马法。首先在开封府实行,后又推行于河东、陕西等五路。规定凡五路义勇和保甲愿养马者,每户养一匹,有能力者可养二匹。政府或给马,或给钱令自行购买。养马户可受到免征折变、杂变之赋及差役、杂徭等优待。这一方法改变了过去军马全由政府饲养的状况,使政府节约了大量养马开支;也有利于加强地方的军事实力。
(4)军器监——针对过去武器制造管理混乱、质量低劣的情况,在开封设置专门机构“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①,凡产材州并置都作院,京城军器作坊和各州都作院隶属于军器监,所辖官吏以制作军器好坏或赏或罚,从而逐步改善了军器的制作。
从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主持变法到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新法共实行了十六年,在“富国强兵”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如各地兴修了一万多处农田水利设施,溉田三十六万余顷,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大大增加,“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军事实力也有增强,曾在对西夏的战争中取得熙河(熙河路,治今甘肃临洮)之役的胜利等。

(宋神宗画像)
由于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既得利益,因此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统治集团内部以司马光、文彦博等人为首的保守派曾借口维护祖宗成法,极力攻击新法。由于宋神宗支持新法,司马光、文彦博等人相继被罢官,新法得以推行;但是变法派同保守派之间的激烈斗争始终未停止。宋神宗后来在强大的保守派的压力下也曾有过动摇,致使王安石两度被迫辞去相职,对变法事业造成了一定损害。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其子哲宗即位,改元元祐。时哲宗年仅十岁,由其祖母高太后临朝听政,重用保守派代表人物司马光、文彦博等,原变法派人物相继被贬黜流放,在一年间,新法全部被废止。这件事史称“元祐更化”。王安石也在元祐元年(1086年)抱恨而死。变法运动归于失败。
元祐八年(1093年),高太后死,哲宗亲政,又起用变法派重要成员章惇、曾布等,重新推行神宗时的新法,元祐更化时被委以重任的保守派纷纷遭到贬谪。这件事史称“哲宗绍述”。但是由于统治集团内部斗争日趋激烈,新法亦多为派系斗争者所利用,基本上起不到进步作用。北宋的统治也从此江河日下。
王安石变法失败的直接原因固然是反对派势力过于强大;但是从根本上说,这次变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所谓变法,只是对封建统治的某些环节做部分改良,因之就不可能牺牲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去改善广大农民的处境。变法后,原来社会上最突出的土地兼并问题并未解决,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的好处甚少,因之新法得不到广大人民的支持。所以变法运动只是少数人依靠一时的权势在活动。一旦权势失去,变法也就随之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