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思政

课程思政教师

目录

  • 1 四个自信
    • 1.1 雄关漫道真如铁
    • 1.2 百年初心未改变
    • 1.3 人间正道是沧桑
    • 1.4 长风破浪会有时
    • 1.5 国家富强
    • 1.6 民族振兴
    • 1.7 人民幸福
    • 1.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 1.9 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
    • 1.10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 1.11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 1.1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1.13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 1.14 坚持新发展理念
    • 1.15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 1.16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 1.17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 1.18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 1.19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1.20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1.21 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
    • 1.22 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
    • 1.23 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1.24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 1.25 奋力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
    • 1.26 人类思想史上的壮丽日出
    • 1.27 马克思:“千年第一思想家”
    • 1.28 马克思主义深刻改变世界
    • 1.29 马克思主义深刻改变中国
    • 1.30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 1.31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 1.32 新时代的精神旗帜
    • 1.33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
    • 1.34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
    • 1.35 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
    • 1.36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
    • 1.37 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
    • 1.38 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性
    • 1.39 马克思主义:观察当代世界变化的认识工具
    • 1.40 马克思主义:指引当代中国发展的行动指南
    • 1.41 马克思主义:引领人类社会进步的科学真理
    • 1.42 自觉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
    • 1.43 学习唯物辩证法 不断增强思维能力
    • 1.44 让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人类社会美好前景不断在中国大地上生动展现出来
    • 1.45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 1.46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1.47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1.48 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 1.49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1.50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
    • 1.51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1.52 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
    • 1.53 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
    • 1.54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 1.55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 1.56 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
    • 1.57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 1.58 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 1.59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1.60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 1.61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 1.62 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 1.63 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1.64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 1.65 传承弘扬革命文化
    • 1.66 大力弘扬民族精神
    • 1.67 大力弘扬时代精神
    • 1.68 发扬伟大创造精神
    • 1.69 发扬伟大奋斗精神
    • 1.70 发扬伟大团结精神
    • 1.71 发扬伟大梦想精神
    • 1.72 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 1.73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 1.74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 1.75 建设好网络空间
    • 1.76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1.77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 1.78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
    • 1.79 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 1.80 讲好中国故事 传播中国声音 阐释中国特色
    • 1.81 《红旗谱》中的三代农民
    • 1.82 《三家巷》中的五四精神
    • 1.83 《白毛女》中的反抗精神
    • 1.84 《青春之歌》中的女性革命者形象
    • 1.85 《苦菜花》中的抗战精神
    • 1.86 《暴风骤雨》中的土地改革运动故事
    • 1.87 《保卫延安》中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 1.88 《红日》中的孟良崮战役
    • 1.89 《红岩》中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
    • 1.90 《林海雪原》中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 1.91 《创业史》中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 1.92 《上海的早晨》中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 1.93 每当国歌奏响时
    • 1.94 《十送红军》中的鱼水情深
    • 1.95 《五月的鲜花》中的抗战精神
    • 1.96 我们唱着东方红 当家做主站起来
    • 1.97 《团结就是力量》中的抗战精神
    • 1.98 《歌唱祖国》响遍神州
    • 1.99 《让我们荡起双桨》背后的时代脉动
    • 1.100 《我为祖国献石油》中的大庆精神
    • 1.101 《翻身农奴把歌唱》中的人民深情
    • 1.102 我们的理想 在希望的田野上
    • 1.103 《东方之珠》背后的历史与未来
    • 1.104 《我的中国心》的世界流传
    • 1.105 我和我的祖国 一刻也不能分割
    • 1.106 我们唱着春天的故事 改革开放富起来
    • 1.107 《爱我中华》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1.108 《七子之歌》中的爱国主义情感
    • 1.109 天路把温暖送到边疆
    • 1.110 《强军战歌》唱响新时代强军梦
  • 2 以史为鉴
    • 2.1 大禹治水的当代启示
    • 2.2 “三代之治”的当代启示
    • 2.3 “国人暴动”的当代启示
    • 2.4 商鞅变法的当代启示
    • 2.5 兴建都江堰
    • 2.6 秦朝兴亡的当代启示
    • 2.7 “文景之治”的当代启示
    • 2.8 张骞凿空西域
    • 2.9 西汉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发展
    • 2.10 “昭宣中兴”的当代启示
    • 2.11 “光武中兴”的当代启示
    • 2.12 “党锢之祸”的当代启示
    • 2.13 魏武挥鞭:烈士暮年 壮心不已
    • 2.14 三顾频频天下计 两朝开济老臣心
    • 2.15 “八王之乱”的当代启示
    • 2.16 “开皇之治”的当代启示
    • 2.17 科举制度在历史的影响和意义
    • 2.18 开凿京杭大运河
    • 2.19 “贞观之治”的当代启示
    • 2.20 隋唐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发展
    • 2.21 “开元之治”的当代启示
    • 2.22 “安史之乱”的当代启示
    • 2.23 “檀渊之盟”的当代启示
    • 2.24 “嘉祐之治”的当代启示
    • 2.25 王安石变法的当代启示
    • 2.26 “靖康之变”的当代启示
    • 2.27 精忠报国岳武穆
    • 2.28 “洪武之治”的当代启示
    • 2.29 郑和下西洋
    • 2.30 “永乐之治”的当代启示
    • 2.31 “土木堡之变”的当代启示
    • 2.32 郑成功收复台湾
    • 2.33 “康雍乾之治”的当代启示
    • 2.34 中国古代吏治的当代启示
    • 2.35 英国的鸦片走私活动
    • 2.36 中国失去关税自主权
    • 2.37 资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掠夺
    • 2.38 近代中国的翻译事业
    • 2.39 经世致用思想与近代中国
    • 2.40 近代中国的海军发展
    • 2.41 近代中国的民族企业家
    • 2.42 近代企业的官督商办模式
    • 2.43 中体西用思想与近代中国
    • 2.44 黄海海战的失利原因分析
    • 2.45 梁启超的政论文章
    • 2.46 科举制度的末日
    • 2.47 《民报》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宣传活动
    • 2.4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知多少
    • 2.49 孙中山的《建国方略》
    • 2.50 《新青年》与“德先生”、“赛先生”
    • 2.51 鲁迅的白话文小说
    • 2.52 蔡元培的治校思想
    • 2.53 李大钊著作中的马克思主义思想
    • 2.54 巴黎和会上的中国外交
    • 2.55 五四运动中的青春力量
    • 2.56 《共产党宣言》在中国
    • 2.57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知多少
    • 2.58 四渡赤水出奇兵
    • 2.59 毛泽东诗词中的中国革命史
    • 2.60 《实践论》《矛盾论》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 2.61 《论持久战》中的战略思想
    • 2.62 《新华日报》与大后方抗战文化
    • 2.63 独立自主的敌后山地游击战争
    • 2.64 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
    • 2.65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发展和演变
    • 2.66 “法币”的失败
    • 2.67 三大战役与毛泽东军事思想的胜利
    • 2.68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 2.69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
    • 2.70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银元之战”
    • 2.71 “三反”“五反”运动的历史意义
    • 2.72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2.73 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2.74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2.75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工业成就
    • 2.76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意义和影响
    • 2.77 武汉长江大桥的兴建
    • 2.78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和推广
    • 2.79 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
    • 2.80 中美两国的正式建交
    • 2.81 中日邦交的正常化
    • 2.82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起草和通过
    • 2.83 经济特区的兴办与发展
    • 2.84 浦东的开发开放
    • 2.85 粮票全面退出历史舞台
    • 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 2.87 成功抗击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 2.88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2.89 抗击非典疫情
    • 2.90 全面取消农业税
    • 2.91 《反分裂国家法》立法
    • 2.92 北京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
    • 2.93 战胜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
    • 2.94 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
    • 2.95 全面推行河长制
    • 2.96 中国率先签署《巴黎协定》
    • 2.97 亚丁湾护航
    • 2.98 山东舰交付海军
    • 2.99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 2.100 “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 2.101 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
    • 2.102 工业革命
    • 2.103 现代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
    • 2.104 马克思与《莱茵报》
    • 2.105 1848年欧洲革命的历史影响
    • 2.106 《资本论》的主要历史贡献
    • 2.107 第一国际的主要活动
    • 2.108 巴黎公社革命
    • 2.109 第二国际的主要活动
    • 2.110 国际劳动节的诞生
    • 2.111 国际劳动妇女节的诞生
    • 2.112 列宁的“哲学笔记”
    • 2.113 俄国十月革命
    • 2.114 苏俄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
    • 2.115 列宁的“政治遗嘱”
    • 2.116 建设社会主义的苏联模式
    • 2.117 苏联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
  • 3 中国精神
    • 3.1 五四精神
    • 3.2 红船精神
    • 3.3 井冈山精神
    • 3.4 古田会议精神
    • 3.5 长征精神
    • 3.6 遵义会议精神
    • 3.7 新四军精神
    • 3.8 延安精神
    • 3.9 南泥湾精神
    • 3.10 抗战精神
    • 3.11 抗联精神
    • 3.12 抗大精神
    • 3.13 吕梁精神
    • 3.14 韶山精神
    • 3.15 太行精神
    • 3.16 沂蒙精神
    • 3.17 愚公移山精神
    • 3.18 西柏坡精神
    • 3.19 红岩精神
    • 3.20 抗美援朝精神
    • 3.21 北大荒精神
    • 3.2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精神
    • 3.23 “两路”精神
    • 3.24 "两弹一星"精神
    • 3.25 雷锋精神
    • 3.26 大庆精神
    • 3.27 红旗渠精神
    • 3.28 焦裕禄精神
    • 3.29 大寨精神
    • 3.30 九八抗洪精神
    • 3.31 抗击"非典"精神
    • 3.32 载人航天精神
    • 3.33 青藏铁路精神
    • 3.34 抗震救灾精神
    • 3.35 伟大抗疫精神
    • 3.36 脱贫攻坚精神
  • 4 新发展格局
    • 4.1 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
    • 4.2 立足新发展阶段
    • 4.3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 4.4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
    • 4.5 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 4.6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 4.7 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
    • 4.8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 4.9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 4.10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
    • 4.11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 4.12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 4.13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 4.14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
    • 4.15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 4.16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 4.17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4.18 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 4.19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4.20 推进增长动能转换
    • 4.21 加大人力资本培育力度
    • 4.22 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 4.23 持续推进“三去一降一补”
    • 4.24 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
    • 4.25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 4.26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4.27 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 4.28 建设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 4.29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 4.30 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
    • 4.31 建设彰显优势、协调联动的城乡区域发展体系
    • 4.32 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体系
    • 4.33 建设多元平衡、安全髙效的全面开放体系
    • 4.34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 4.35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4.36 "十四五"规划
    • 4.37 2035年远景目标
    • 4.38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 4.39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 4.40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 4.41 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 4.42 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 4.43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 4.44 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
    • 4.45 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 4.46 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
    • 4.47 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 4.48 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 4.49 畅通国内大循环
    • 4.50 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 4.51 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 4.52 建设数字中国
    • 4.53 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
    • 4.54 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
    • 4.55 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
    • 4.56 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 4.57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4.58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 4.59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 4.60 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
    • 4.61 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
    • 4.62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 4.63 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 4.64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 4.65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 4.66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 4.67 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
    • 4.68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4.69 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
    • 4.70 全面提升城市品质
    • 4.71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4.72 加快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 4.73 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 4.74 积极稳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 4.75 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
    • 4.76 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 4.77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 4.78 加大力度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 4.79 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
    • 4.80 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 4.81 发挥优势推动中部地区崛起
    • 4.82 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
    • 4.83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 4.84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 4.85 推动绿色发展
    • 4.86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 4.87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 4.88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 4.89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 4.90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 4.91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 4.92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4.93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 4.94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 4.95 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 4.96 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 4.97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 4.98 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 4.99 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 4.100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 4.101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 4.102 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
    • 4.103 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
  • 5 法治中国
    • 5.1 建设法治中国
    • 5.2 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
    • 5.3 习近平法治思想
    • 5.4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 5.5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5.6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5.7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5.8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5.9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5.10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5.11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5.12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5.13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 5.14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 5.1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5.16 法律的含义
    • 5.17 法律的历史发展
    • 5.18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 5.19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 5.20 我国宪法的地位
    • 5.21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5.22 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
    • 5.23 国家宪法日
    • 5.24 宪法宣誓制度
    • 5.25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5.26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 5.27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 5.28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 5.29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 5.30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 5.31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5.32 保证公正司法
    • 5.33 推进严格司法
    • 5.34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 5.35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 5.36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 5.37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 5.38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 5.39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 5.40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 5.41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 5.42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 5.43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 5.44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5.45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 5.46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 5.47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 5.48 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 5.49 《宪法》解读
    • 5.50 《法官法》解读
    • 5.51 《人民陪审员法》解读
    • 5.52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解读
    • 5.53 《国家安全法》解读
    • 5.54 《网络安全法》解读
    • 5.55 《教育法》解读
    • 5.56 《义务教育法》解读
    • 5.57 《旅游法》解读
    • 5.58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 5.59 《疫苗管理法》解读
    • 5.60 《环境保护法》解读
    • 5.6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 5.62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 5.63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 5.64 《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 5.65 《生物安全法》解读
    • 5.66 《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 5.67 《慈善法》解读
  • 6 灿烂文化
    • 6.1 良渚古城实证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
    • 6.2 红山文化:新石器时代的终焉
    • 6.3 陶寺遗址揭秘:追寻中华文明之源
    • 6.4 中国陶瓷的千年守望
    • 6.5 龟甲兽骨上的中国字
    • 6.6 安阳殷墟的前世今生
    • 6.7 后母戊鼎与商代青铜文化
    • 6.8 曾侯乙编钟的三次奏响
    • 6.9 《诗经》中的现实主义精神
    • 6.10 《尚书》中的治国智慧
    • 6.11 周礼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6.12 《周易》中的哲学智慧
    • 6.13 春秋笔法:一字置褒贬 微言明大义
    • 6.14 《春秋左氏传》:不必依傍经书 可以独有千古
    • 6.15 《春秋公羊传》中的革命思想
    • 6.16 《论语》中的政治思想
    • 6.17 《论语》中的教育思想
    • 6.18 “孔颜乐处”境界的当代意义
    • 6.19 中庸之道的现实意义
    • 6.20 大学“三纲八目”的当代意义
    • 6.21 《孟子》中的政治思想
    • 6.22 《孟子》中的理想人格养成
    • 6.23 《道德经》中的政治智慧
    • 6.24 《道德经》中的朴素辩证法
    • 6.25 《庄子》中的哲学智慧
    • 6.26 《墨子》中的科学精神
    • 6.27 《荀子》中的治国理念
    • 6.28 《荀子》中的唯物主义思想
    • 6.29 《荀子》中的理想人格养成
    • 6.30 《韩非子》中的治国理念
    • 6.31 《孙子兵法》中的军事思想
    • 6.32 《孙子兵法》中的朴素辩证法
    • 6.33 《公孙龙子》中的哲学智慧
    • 6.34 《战国策》中的朴素辩证法
    • 6.35 《管子》中的治国理念
    • 6.36 《吕氏春秋》中的治国理念
    • 6.37 贾谊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 6.38 司马迁史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 6.39 《盐铁论》中的治国理念
    • 6.40 今古文经之争的当代启示
    • 6.41 “名教”“自然”之争的当代启示
    • 6.42 《论衡》中的唯物主义思想
    • 6.43 《神灭论》中的唯物主义思想
    • 6.44 《齐民要术》中的农学思想
    • 6.45 韩愈:文起八代之衰 道济天下之溺
    • 6.46 《资治通鉴》中的治国理念
    • 6.47 司马光史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 6.48 程朱理学的当代价值
    • 6.49 “横渠四句”与理想人格养成
    • 6.50 陆王心学的当代价值
    • 6.51 “致良知”思想的当代启示
    • 6.52 《天工开物》中的造物思想
    • 6.53 《农政全书》中的农学思想
    • 6.54 王夫之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 6.55 黄宗羲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 6.56 顾炎武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 6.57 《离骚》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58 司马相如辞赋的“劝百讽一”笔法
    • 6.59 曹植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60 《仇国论》及其危害的当代启示
    • 6.61 《辨亡论》中的政治思想
    • 6.62 陶渊明诗文中的理想人格建构
    • 6.63 李白诗歌中的乐观主义精神
    • 6.64 王昌龄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65 杜甫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66 岑参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67 白居易诗歌中的现实主义精神
    • 6.68 苏轼的文艺创作与理想人格实践
    • 6.69 陆游诗词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70 辛弃疾词作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71 李清照词作中的女性意识萌醒
    • 6.72 关汉卿杂剧中的现实主义精神
    • 6.73 王实甫杂剧中的反封建精神
    • 6.74 《三国演义》中的政治思想
    • 6.75 《水浒传》中的反抗精神
    • 6.76 《西游记》中的批判精神
    • 6.77 汤显祖杂剧中的反抗精神
    • 6.78 《桃花扇》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79 《聊斋志异》中的批判精神
    • 6.80 《儒林外史》中的批判精神
    • 6.81 《红楼梦》中的现实主义精神
    • 6.82 龚自珍诗歌中的政治思想
    • 6.83 万里长城万里空 百世英雄百世梦
    • 6.84 兵马俑:中国脸孔与千古军魂
    • 6.85 关帝庙与关公信仰
    • 6.86 大美敦煌
    • 6.87 苏州园林的因地制宜之美
    • 6.88 赵州桥上的中国智慧
    • 6.89 岳麓书院:千年学脉 古今风流
    • 6.90 风雨天一阁
    • 6.91 在天坛遇见中国传统文化之美
    • 6.92 中国近代史上的颐和园
    • 6.93 鲁迅小说中的反封建思想
    • 6.94 鲁迅杂文中的批判精神
    • 6.95 鲁迅:横眉冷对千夫指 俯首甘为孺子牛
    • 6.96 茅盾文学奖的设立:衷心祝愿我国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繁荣昌盛
    • 6.97 巴金小说中的反封建思想
    • 6.98 《四世同堂》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99 《龙须沟》中的新旧时代
    • 6.100 《雷雨》中的反封建思想
    • 6.101 《边城》中的中华传统文化
    • 6.102 萧红小说中的女性意识觉醒
    • 6.103 艾青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104 臧克家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105 郭沫若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106 《围城》中的批判精神
    • 6.107 荷花淀派笔下的抗日故事
    • 6.108 山药蛋派笔下的农村巨变
    • 6.109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中的土地改革故事
    • 6.110 冰心作品中的女性人格建构
    • 6.111 魏巍作品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112 《沉重的翅膀》中的改革开放故事
    • 6.113 《平凡的世界》中的不平凡人生
    • 6.114 《白鹿原》中的革命精神
    • 6.115 《额尔古纳河右岸》中的鄂温克族风情
    • 6.116 《红高粱家族》中的抗日故事
    • 6.117 《人世间》中的新中国故事
    • 6.118 《黄河大合唱》:风在吼 马在叫 黄河在咆哮
    • 6.119 聂耳与中国无产阶级革命音乐
    • 6.120 徐悲鸿画笔下的民族精神
    • 6.121 齐白石的国画与爱国心
    • 6.122 傅抱石的红色山水画创作
    • 6.123 李可染的红色山水画创作
    • 6.124 梅兰芳蓄须明志
    • 6.125 常香玉为国捐飞机
    • 6.126 侯宝林与相声改革
  • 7 大好河山
    • 7.1 黄河壶口瀑布: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
    • 7.2 黄金水道话古今
    • 7.3 秦岭一线分南北
    • 7.4 河西走廊:中西文化交融碰撞的国际通道
    • 7.5 茶马古道:中国西南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的走廊
    • 7.6 泰山安则天下安
    • 7.7 山海关:两京锁钥无双地
    • 7.8 长风几万里 吹度玉门关
    • 7.9 威武雄关嘉峪关
    • 7.10 避暑山庄见证清朝兴衰荣辱
    • 7.11 虎门:跨越世纪的民族记忆
    • 7.12 马尾:中国海军伤心地
    • 7.13 英雄留名镇南关
    • 7.14 风雨刘公岛
    • 7.15 广西金田村:人道洪杨曾住
    • 7.16 广州黄花岗:碧血横飞 浩气四塞
    • 7.17 韶山故居寻史迹
    • 7.18 橘子洲头 万山红遍
    • 7.19 嘉兴南湖的点点渔火
    • 7.20 海丰红宫红场:“农民运动大王”烧自家地契于此处
    • 7.21 黄埔长洲岛:卧薪尝胆 努力建设中华
    • 7.22 决战贺胜桥 血洒印斗山
    • 7.23 千里来寻井冈山
    • 7.24 瑞金:东经116度上的共和国摇篮
    • 7.25 被鲜血染红的湘江渡口
    • 7.26 娄山关:雄关漫道真如铁
    • 7.27 红军长征的凉山记忆
    • 7.28 五岭逶迤腾细浪
    • 7.29 乌蒙磅礴走泥丸
    • 7.30 金沙水拍云崖暖
    • 7.31 大渡桥横铁索寒
    • 7.32 更喜岷山千里雪
    • 7.33 红军翻越夹金山
    • 7.34 红军过松潘大草地
    • 7.35 六盘山上高峰 红旗漫卷西风
    • 7.36 将台堡:红军长征最后会师地
    • 7.37 我爱五指山 我爱万泉河
    • 7.38 松花江边的抗日故事
    • 7.39 卢沟桥月 霜落疏林刻漏残
    • 7.40 太行山上的抗日烽火
    • 7.41 血战平型关 威名天下扬
    • 7.42 半卷红旗临易水 奇袭破敌雁门关
    • 7.43 微山湖畔麦青青 台儿庄上血腥腥
    • 7.44 山河表里潼关路
    • 7.45 游击抗日 在大青山上
    • 7.46 英雄埋骨狼牙山
    • 7.47 白洋淀里出奇兵
    • 7.48 红色南泥湾 陕北好江南
    • 7.49 红星照耀宝塔山
    • 7.50 歌乐山下悟道 渣滓洞中参禅
    • 7.51 大别山:一山分吴楚,两水入江淮
    • 7.52 百万雄师过大江
    • 7.53 “进京赶考”驻香山
    • 7.54 跨过鸭绿江
    • 7.55 浏阳河畔的土地改革故事
    • 7.56 淮河治理七十年
    • 7.57 黄河治理七十年
    • 7.58 “人造天河”红旗渠
    • 7.59 珠江三角洲及其经济发展
    • 7.60 长江三角洲及其经济发展
    • 7.61 在罗布泊的隐姓埋名生活
    • 7.62 珠穆朗玛峰上的中国足迹
    • 7.63 山海情 闽宁缘
    • 7.64 桃花源里野茶香 武陵山下谱新篇
    • 7.65 守护南沙群岛的每一个早晨与夜晚
    • 7.66 让开山岛上的国旗每天照常升起
    • 7.67 英雄屹立喀喇昆仑
    • 7.68 中国大美在安吉
    • 7.69 毛乌素千年沙海变绿洲
    • 7.70 塞罕坝林场的绿色奇迹
    • 7.71 鲁朗:从高原林场到国际旅游小镇
  • 8 科学思维
    • 8.1 先秦诸子百家的朴素自然观
    • 8.2 《考工记》中的科学精神
    • 8.3 《墨经》中的科学探索
    • 8.4 《黄帝内经》中的朴素智慧
    • 8.5 李冰与都江堰
    • 8.6 郑国渠与秦国的统一大业
    • 8.7 灵渠打通南北水道
    • 8.8 赵过代田法的历史贡献
    • 8.9 百炼钢工艺在历史上的影响
    • 8.10 张衡:数术穷天地,制作侔造化
    • 8.11 《九章算术》与中国古代数学体系的形成
    • 8.12 马王堆帛地图上的祖国河山
    • 8.13 《神农本草经》的历史贡献
    • 8.14 世界外科麻醉史上的华佗
    • 8.15 蔡侯纸在世界文化交流中的贡献
    • 8.16 “丝绸之路”上的科学技术交流
    • 8.17 诸葛连弩的历史流传
    • 8.18 《齐民要术》中的中国古代农业智慧
    • 8.19 祖冲之:在小数点后的第七位上等待世界
    • 8.20 大明历改革中的科学精神
    • 8.21 《水经》注疏中的中国学术气派
    • 8.22 葛洪:跨界三栖 孤独千年
    • 8.23 《茶经》中的技艺与文化
    • 8.24 世界桥梁史上的赵州桥
    • 8.25 《算经十书》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8.26 《大衍历》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8.27 世界医药史上的《唐本草》
    • 8.28 孙思邈的医术与医德
    • 8.29 《四部医典》中的藏族文化
    • 8.30 指南针的发明和应用
    • 8.31 宋代的造船技术与远航贸易
    • 8.32 世界天文史上的水运仪象台
    • 8.33 活字印刷术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8.34 《梦溪笔谈》中的科学思想
    • 8.35 宋代地图上的祖国河山
    • 8.36 世界法医学史上的《洗冤集录》
    • 8.37 宋代五大名窑与中华传统文化之美
    • 8.38 应县木塔的高超匠心
    • 8.39 黄道婆与中国棉纺织业
    • 8.40 《授时历》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8.41 郑和宝船的制造技艺
    • 8.42 治“黄”伟业 跨越千年
    • 8.43 大运河疏浚中的中国智慧
    • 8.44 明代的万里长城修筑
    • 8.45 明清园林的建筑技艺
    • 8.46 珠算术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8.47 世界音乐史上的《律学新说》
    • 8.48 世界外科史上的《外科正宗》
    • 8.49 世界医药史上的《本草纲目》
    • 8.50 徐光启:会通中西的启明星
    • 8.51 利玛窦在中国
    • 8.52 《农政全书》中的中国古代农业成就
    • 8.53 《天工开物》中的中国古代工业成就
    • 8.54 《徐霞客游记》中的大好河山
    • 8.55 《几何原本》在中国
    • 8.56 汤若望在中国
    • 8.57 《皇舆全图》上的祖国河山
    • 8.58 《医林改错》中的科学精神
    • 8.59 《植物名实图考》中的科学精神
    • 8.60 《海国图志》中的西方“长技”
    • 8.61 志士仁人开眼看西方科技
    • 8.62 西方科技名著在中国
    • 8.63 “李约瑟之问”的当代启示
    • 8.64 “赛先生”来到中国
    • 8.65 竺可桢
    • 8.66 丁肇中
    • 8.67 钱学森
    • 8.68 邓稼先
    • 8.69 钱三强
    • 8.70 袁隆平
    • 8.71 李四光
    • 8.72 茅以升
    • 8.73 钱伟长
    • 8.74 侯德榜
    • 8.75 周培源
    • 8.76 童第周
    • 8.77 严济慈
    • 8.78 吴有训
    • 8.79 张钰哲
    • 8.80 汤飞凡
    • 8.81 丁颖
    • 8.82 梁希
    • 8.83 林巧稚
    • 8.84 张孝骞
    • 8.85 吴阶平
    • 8.86 李政道
    • 8.87 裘法祖
    • 8.88 吴孟超
    • 8.89 陈凯先
    • 8.90 曹春晓
    • 8.91 朱光亚
    • 8.92 卢嘉锡
    • 8.93 屠呦呦
    • 8.94 钟南山
    • 8.95 李兰娟
    • 8.96 张伯礼
    • 8.97 丁奎岭
    • 8.98 葛均波
    • 8.99 闻玉梅
    • 8.100 徐匡迪
    • 8.101 戴立信
    • 8.102 张永莲
    • 8.103 梁晋才
    • 8.104 卢耀如
    • 8.105 丘成桐
    • 8.106 李依依
    • 8.107 戴尅戎
  • 9 职业精神
    • 9.1 爱国
    • 9.2 敬业
    • 9.3 诚信
    • 9.4 友善
    • 9.5 团结
    • 9.6 信任
    • 9.7 创新
    • 9.8 务实
    • 9.9 忠诚
    • 9.10 奉献
    • 9.11 文花枝
    • 9.12 曹道云
    • 9.13 武秀君
    • 9.14 王乐义
    • 9.15 范玉恕
    • 9.16 尚金锁
    • 9.17 徐辉
    • 9.18 单增
    • 9.19 王一硕
    • 9.20 徐丽珍
    • 9.21 李静娜
    • 9.22 孟泰
    • 9.23 赵梦桃
    • 9.24 申纪兰
    • 9.25 时传祥
    • 9.26 王进喜
    • 9.27 吴仁宝
    • 9.28 马恩华
    • 9.29 张成哲
    • 9.30 方永刚
    • 9.31 张云泉
    • 9.32 王顺友
    • 9.33 许振超
    • 9.34 李素芝
    • 9.35 刘玉莲
    • 9.36 郭明义
    • 9.37 陈维
    • 9.38 艾晓慧
    • 9.39 景祥俊
    • 9.40 库丽仙·热夏提
    • 9.41 丁志健
    • 9.42 张楠
    • 9.43 张飚
    • 9.44 王鸽
    • 9.45 王利民
    • 9.46 张玉滚
    • 9.47 张黎明
    • 9.48 赵志全
    • 9.49 胡剑锋
    • 9.50 宁显海
    • 9.51 吴喜军
    • 9.52 拉齐尼·巴依卡
    • 9.53 高凤林
    • 9.54 孟剑锋
    • 9.55 顾秋亮
    • 9.56 胡双钱
    • 9.57 管延安
    • 9.58 周东红
    • 9.59 张冬伟
    • 9.60 宁允展
    • 9.61 黄群
    • 9.62 宋月才
    • 9.63 姜开斌
    • 9.64 张劼
    • 9.65 胡小燕
    • 9.66 其美多吉
  • 10 大国工匠
    • 10.1 孙泽洲
    • 10.2 王 平
    • 10.3 王 海 
    • 10.4 王卫东
    • 10.5 王曙群
    • 10.6 潘建伟
    • 10.7 范乃成
    • 10.8 毕仲燕
    • 10.9 苏彦斌
    • 10.10 孟根花
    • 10.11 邢 岗
    • 10.12 巴一峰
    • 10.13 赵奇峰
    • 10.14 夏德明
    • 10.15 盖立亚
    • 10.16 罗昭强
    • 10.17 苗 秀
    • 10.18 陆志林
    • 10.19 徐川子
    • 10.20 王开库
    • 10.21 毛献群
    • 10.22 喻松林
    • 10.23 王泽山
    • 10.24 熊盛青
    • 10.25 朱坤
    • 10.26 祝小平
    • 10.27 邢文革
    • 10.28 马晶
    • 10.29 于敏
    • 10.30 于漪
    • 10.31 马万祺
    • 10.32 马云
    • 10.33 马化腾
    • 10.34 王大珩
    • 10.35 王书茂
    • 10.36 王永民
    • 10.37 王有德
    • 10.38 王伯祥
    • 10.39 王启民
    • 10.40 王选
    • 10.41 厉以宁
    • 10.42 叶聪
    • 10.43 史久镛
    • 10.44 冉绍之
    • 10.45 包起帆
    • 10.46 尼玛顿珠
    • 10.47 刘汉章
    • 10.48 刘永好
    • 10.49 孙永才
    • 10.50 孙家栋
    • 10.51 李保国
    • 10.52 吴良镛
    • 10.53 张瑞敏
    • 10.54 陈景润
    • 10.55 茅永红
    • 10.56 罗阳
    • 10.57 郑举选
    • 10.58 南仁东
    • 10.59 钟南山
    • 10.60 袁庚
    • 10.61 屠呦呦
    • 10.62 蒋佳冀
    • 10.63 程开甲
    • 10.64 谢高华
  • 11 时代新人
    • 11.1 万蕊雪
    • 11.2 宋玺
    • 11.3 门良杰
    • 11.4 王绍鑫
    • 11.5 陈春林
    • 11.6 王奉宇
    • 11.7 李二阳
    • 11.8 阿斯哈尔·努尔太
    • 11.9 丁中贤
    • 11.10 万龙
    • 11.11 刘皓帆
    • 11.12 邓自刚
    • 11.13 牙生江·阿布都艾尼
    • 11.14 蓝剑突击队
    • 11.15 田永吉
    • 11.16 张虹
    • 11.17 朱婷
    • 11.18 刘铖
    • 11.19 张晓菲
    • 11.20 朱斌
    • 11.21 张超凡
    • 11.22 尤延铖
    • 11.23 丁良浩
    • 11.24 黄文秀
    • 11.25 蒋佳冀
    • 11.26 赛福丁·伊斯热依力
    • 11.27 贺星龙
    • 11.28 李萌
    • 11.29 杜华楠 刘赛阳
    • 11.30 杨明
  • 12 奋进新时代
    • 12.1 空军某运输搜救团一大队
    • 12.2 福建省“漳州110”
    • 12.3 江西九江消防救援支队
    • 12.4 黄诗燕
    • 12.5 国家援鄂抗疫医疗队
    • 12.6 军队支援湖北医疗队
    • 12.7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尖刀连”
    • 12.8 中部战区总医院战“疫”党员突击队
    • 12.9 辽宁、上海、广东支援雷神山医院医疗队
    • 12.10 江苏省人民医院援武汉重症医疗队
    • 12.11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援鄂重症救治医疗队
    • 12.12 中国中医科学院国家援鄂抗疫中医医疗队
    • 12.13 天津市对口支援恩施州疾控工作队
    • 12.14 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专家组
    • 12.15 毛相林
    • 12.16 山东港口集团青岛港“连钢创新团队
    • 12.17 陈陆
    • 12.18 万佐成、熊庚香夫妇
    • 12.19 王海
    • 12.20 谢军
    • 12.21 叶嘉莹
    • 12.22 国测一大队
    • 12.23 北京榜样优秀群体
    • 12.24 甘肃省古浪县八步沙林场“六老汉”
    • 12.25 河钢集团塞尔维亚公司管理团队
    • 12.26 余元君
    • 12.27 杨春
    • 12.28 陈立群
    • 12.29 陈俊武
    • 12.30 李夏
    • 12.31 朱有勇
    • 12.32 海军“和平方舟”号医院船
    • 12.33 樊锦诗
    • 12.34 在四川凉山木里森林火灾中牺牲的31名扑火勇士
    • 12.35 顾方舟
    • 12.36 朱丽华
    • 12.37 杜岚 尤端阳
    • 12.38 伍淑清
    • 12.39 潘维廉
    • 12.40 航天员群体
    • 12.41 吕建江
    • 12.42 王传喜
    • 12.43 海军海口舰
    • 12.44 杨雪峰
    • 12.45 中船重工第七六〇研究所抗灾抢险英雄群体
    • 12.46 卓嘎、央宗姐妹
    • 12.47 王逸平
    • 12.48 郝井文
    • 12.49 王继才、王仕花夫妇
    • 12.50 马旭
    • 12.51 吕保民
    • 12.52 刘传健
    • 12.53 张渠伟
    • 12.54 陆军某部“大功三连”
    • 12.55 李浩
    • 12.56 王锐
    • 12.57 曲建武
    • 12.58 刘锐
    • 12.59 卢丽安
    • 12.60 王珏
    • 12.61 谢海华
    • 12.62 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者
    • 12.63 杨科璋
    • 12.64 尕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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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0 李万君
    • 12.81 梁益建
    • 12.82 郭小平
  • 13 抗击新冠疫情
    • 13.1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
    • 13.2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 13.3 中国抗击疫情的艰辛历程
    • 13.4 全国医护驰援湖北
    • 13.5 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省际对口支援机制
    • 13.6 方舱医院:抗击疫情的中国创造
    • 13.7 火神山雷神山建设中的中国速度
    • 13.8 新冠疫情防控中的青春力量
    • 13.9 全民战“疫” 居家隔离
    • 13.10 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决定性成果
    • 13.11 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
    • 13.12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
    • 13.13 全球抗疫中的国际社会团结合作
    • 13.14 “健康包”:跨越重洋的祖国关怀
    • 13.15 走过特殊之年 光荣属于英雄的中国人民
    • 13.16 2020年4月4日 清明节
    • 13.17 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
    • 13.18 新冠疫情防控彰显中国制度优势
    • 13.19 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 13.20 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措施
    • 13.21 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
    • 13.22 疫情信息的依法及时公开透明发布
    • 13.23 全民参与严密防控体系
    • 13.24 新冠疫情防控中的科技力量
    • 13.25 抗击疫情中的举国合力
    • 13.26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 13.27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 13.28 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 13.29 弘扬伟大抗疫精神
    • 13.30 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 13.3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13.32 健全全民医保制度
    • 13.33 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
    • 13.34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 13.35 弘扬伟大抗疫精神
    • 13.36 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 13.37 武汉“解封”
    • 13.38 停课不停学
    • 13.39 无接触配送
    • 13.40 “健康码”:让复工复产更加精准
    • 13.41 钟南山
    • 13.42 李兰娟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解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解读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节 机构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为:

(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二)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三)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五)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六)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八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冻结财产等措施。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对该组织判处罚金。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本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执法、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前款规定资格或者职务的丧失,由负责组织、管理有关选举或者公职任免的机构宣布。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

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但该规定不影响就有关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羁押,也不影响该等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应当分别由各该法院的指定法官处理。

第四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第四十九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五十二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加强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三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第五十四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任何人如果知道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情况,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办理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管制”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取消注册或者注册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