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思政

课程思政教师

目录

  • 1 四个自信
    • 1.1 雄关漫道真如铁
    • 1.2 百年初心未改变
    • 1.3 人间正道是沧桑
    • 1.4 长风破浪会有时
    • 1.5 国家富强
    • 1.6 民族振兴
    • 1.7 人民幸福
    • 1.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 1.9 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
    • 1.10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 1.11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 1.1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1.13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 1.14 坚持新发展理念
    • 1.15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 1.16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 1.17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 1.18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 1.19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1.20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1.21 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
    • 1.22 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
    • 1.23 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1.24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 1.25 奋力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
    • 1.26 人类思想史上的壮丽日出
    • 1.27 马克思:“千年第一思想家”
    • 1.28 马克思主义深刻改变世界
    • 1.29 马克思主义深刻改变中国
    • 1.30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 1.31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 1.32 新时代的精神旗帜
    • 1.33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
    • 1.34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
    • 1.35 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
    • 1.36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
    • 1.37 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
    • 1.38 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性
    • 1.39 马克思主义:观察当代世界变化的认识工具
    • 1.40 马克思主义:指引当代中国发展的行动指南
    • 1.41 马克思主义:引领人类社会进步的科学真理
    • 1.42 自觉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
    • 1.43 学习唯物辩证法 不断增强思维能力
    • 1.44 让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人类社会美好前景不断在中国大地上生动展现出来
    • 1.45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 1.46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1.47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1.48 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 1.49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1.50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
    • 1.51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1.52 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
    • 1.53 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
    • 1.54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 1.55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 1.56 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
    • 1.57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 1.58 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 1.59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1.60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 1.61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 1.62 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 1.63 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1.64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 1.65 传承弘扬革命文化
    • 1.66 大力弘扬民族精神
    • 1.67 大力弘扬时代精神
    • 1.68 发扬伟大创造精神
    • 1.69 发扬伟大奋斗精神
    • 1.70 发扬伟大团结精神
    • 1.71 发扬伟大梦想精神
    • 1.72 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 1.73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 1.74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 1.75 建设好网络空间
    • 1.76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1.77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 1.78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
    • 1.79 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 1.80 讲好中国故事 传播中国声音 阐释中国特色
    • 1.81 《红旗谱》中的三代农民
    • 1.82 《三家巷》中的五四精神
    • 1.83 《白毛女》中的反抗精神
    • 1.84 《青春之歌》中的女性革命者形象
    • 1.85 《苦菜花》中的抗战精神
    • 1.86 《暴风骤雨》中的土地改革运动故事
    • 1.87 《保卫延安》中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 1.88 《红日》中的孟良崮战役
    • 1.89 《红岩》中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
    • 1.90 《林海雪原》中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 1.91 《创业史》中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 1.92 《上海的早晨》中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 1.93 每当国歌奏响时
    • 1.94 《十送红军》中的鱼水情深
    • 1.95 《五月的鲜花》中的抗战精神
    • 1.96 我们唱着东方红 当家做主站起来
    • 1.97 《团结就是力量》中的抗战精神
    • 1.98 《歌唱祖国》响遍神州
    • 1.99 《让我们荡起双桨》背后的时代脉动
    • 1.100 《我为祖国献石油》中的大庆精神
    • 1.101 《翻身农奴把歌唱》中的人民深情
    • 1.102 我们的理想 在希望的田野上
    • 1.103 《东方之珠》背后的历史与未来
    • 1.104 《我的中国心》的世界流传
    • 1.105 我和我的祖国 一刻也不能分割
    • 1.106 我们唱着春天的故事 改革开放富起来
    • 1.107 《爱我中华》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1.108 《七子之歌》中的爱国主义情感
    • 1.109 天路把温暖送到边疆
    • 1.110 《强军战歌》唱响新时代强军梦
  • 2 以史为鉴
    • 2.1 大禹治水的当代启示
    • 2.2 “三代之治”的当代启示
    • 2.3 “国人暴动”的当代启示
    • 2.4 商鞅变法的当代启示
    • 2.5 兴建都江堰
    • 2.6 秦朝兴亡的当代启示
    • 2.7 “文景之治”的当代启示
    • 2.8 张骞凿空西域
    • 2.9 西汉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发展
    • 2.10 “昭宣中兴”的当代启示
    • 2.11 “光武中兴”的当代启示
    • 2.12 “党锢之祸”的当代启示
    • 2.13 魏武挥鞭:烈士暮年 壮心不已
    • 2.14 三顾频频天下计 两朝开济老臣心
    • 2.15 “八王之乱”的当代启示
    • 2.16 “开皇之治”的当代启示
    • 2.17 科举制度在历史的影响和意义
    • 2.18 开凿京杭大运河
    • 2.19 “贞观之治”的当代启示
    • 2.20 隋唐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发展
    • 2.21 “开元之治”的当代启示
    • 2.22 “安史之乱”的当代启示
    • 2.23 “檀渊之盟”的当代启示
    • 2.24 “嘉祐之治”的当代启示
    • 2.25 王安石变法的当代启示
    • 2.26 “靖康之变”的当代启示
    • 2.27 精忠报国岳武穆
    • 2.28 “洪武之治”的当代启示
    • 2.29 郑和下西洋
    • 2.30 “永乐之治”的当代启示
    • 2.31 “土木堡之变”的当代启示
    • 2.32 郑成功收复台湾
    • 2.33 “康雍乾之治”的当代启示
    • 2.34 中国古代吏治的当代启示
    • 2.35 英国的鸦片走私活动
    • 2.36 中国失去关税自主权
    • 2.37 资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掠夺
    • 2.38 近代中国的翻译事业
    • 2.39 经世致用思想与近代中国
    • 2.40 近代中国的海军发展
    • 2.41 近代中国的民族企业家
    • 2.42 近代企业的官督商办模式
    • 2.43 中体西用思想与近代中国
    • 2.44 黄海海战的失利原因分析
    • 2.45 梁启超的政论文章
    • 2.46 科举制度的末日
    • 2.47 《民报》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宣传活动
    • 2.4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知多少
    • 2.49 孙中山的《建国方略》
    • 2.50 《新青年》与“德先生”、“赛先生”
    • 2.51 鲁迅的白话文小说
    • 2.52 蔡元培的治校思想
    • 2.53 李大钊著作中的马克思主义思想
    • 2.54 巴黎和会上的中国外交
    • 2.55 五四运动中的青春力量
    • 2.56 《共产党宣言》在中国
    • 2.57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知多少
    • 2.58 四渡赤水出奇兵
    • 2.59 毛泽东诗词中的中国革命史
    • 2.60 《实践论》《矛盾论》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 2.61 《论持久战》中的战略思想
    • 2.62 《新华日报》与大后方抗战文化
    • 2.63 独立自主的敌后山地游击战争
    • 2.64 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
    • 2.65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发展和演变
    • 2.66 “法币”的失败
    • 2.67 三大战役与毛泽东军事思想的胜利
    • 2.68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 2.69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
    • 2.70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银元之战”
    • 2.71 “三反”“五反”运动的历史意义
    • 2.72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2.73 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2.74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2.75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工业成就
    • 2.76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意义和影响
    • 2.77 武汉长江大桥的兴建
    • 2.78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和推广
    • 2.79 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
    • 2.80 中美两国的正式建交
    • 2.81 中日邦交的正常化
    • 2.82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起草和通过
    • 2.83 经济特区的兴办与发展
    • 2.84 浦东的开发开放
    • 2.85 粮票全面退出历史舞台
    • 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 2.87 成功抗击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 2.88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2.89 抗击非典疫情
    • 2.90 全面取消农业税
    • 2.91 《反分裂国家法》立法
    • 2.92 北京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
    • 2.93 战胜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
    • 2.94 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
    • 2.95 全面推行河长制
    • 2.96 中国率先签署《巴黎协定》
    • 2.97 亚丁湾护航
    • 2.98 山东舰交付海军
    • 2.99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 2.100 “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 2.101 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
    • 2.102 工业革命
    • 2.103 现代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
    • 2.104 马克思与《莱茵报》
    • 2.105 1848年欧洲革命的历史影响
    • 2.106 《资本论》的主要历史贡献
    • 2.107 第一国际的主要活动
    • 2.108 巴黎公社革命
    • 2.109 第二国际的主要活动
    • 2.110 国际劳动节的诞生
    • 2.111 国际劳动妇女节的诞生
    • 2.112 列宁的“哲学笔记”
    • 2.113 俄国十月革命
    • 2.114 苏俄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
    • 2.115 列宁的“政治遗嘱”
    • 2.116 建设社会主义的苏联模式
    • 2.117 苏联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
  • 3 中国精神
    • 3.1 五四精神
    • 3.2 红船精神
    • 3.3 井冈山精神
    • 3.4 古田会议精神
    • 3.5 长征精神
    • 3.6 遵义会议精神
    • 3.7 新四军精神
    • 3.8 延安精神
    • 3.9 南泥湾精神
    • 3.10 抗战精神
    • 3.11 抗联精神
    • 3.12 抗大精神
    • 3.13 吕梁精神
    • 3.14 韶山精神
    • 3.15 太行精神
    • 3.16 沂蒙精神
    • 3.17 愚公移山精神
    • 3.18 西柏坡精神
    • 3.19 红岩精神
    • 3.20 抗美援朝精神
    • 3.21 北大荒精神
    • 3.2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精神
    • 3.23 “两路”精神
    • 3.24 "两弹一星"精神
    • 3.25 雷锋精神
    • 3.26 大庆精神
    • 3.27 红旗渠精神
    • 3.28 焦裕禄精神
    • 3.29 大寨精神
    • 3.30 九八抗洪精神
    • 3.31 抗击"非典"精神
    • 3.32 载人航天精神
    • 3.33 青藏铁路精神
    • 3.34 抗震救灾精神
    • 3.35 伟大抗疫精神
    • 3.36 脱贫攻坚精神
  • 4 新发展格局
    • 4.1 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
    • 4.2 立足新发展阶段
    • 4.3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 4.4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
    • 4.5 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 4.6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 4.7 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
    • 4.8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 4.9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 4.10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
    • 4.11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 4.12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 4.13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 4.14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
    • 4.15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 4.16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 4.17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4.18 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 4.19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4.20 推进增长动能转换
    • 4.21 加大人力资本培育力度
    • 4.22 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 4.23 持续推进“三去一降一补”
    • 4.24 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
    • 4.25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 4.26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4.27 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 4.28 建设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 4.29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 4.30 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
    • 4.31 建设彰显优势、协调联动的城乡区域发展体系
    • 4.32 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体系
    • 4.33 建设多元平衡、安全髙效的全面开放体系
    • 4.34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 4.35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4.36 "十四五"规划
    • 4.37 2035年远景目标
    • 4.38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 4.39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 4.40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 4.41 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 4.42 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 4.43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 4.44 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
    • 4.45 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 4.46 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
    • 4.47 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 4.48 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 4.49 畅通国内大循环
    • 4.50 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 4.51 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 4.52 建设数字中国
    • 4.53 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
    • 4.54 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
    • 4.55 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
    • 4.56 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 4.57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4.58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 4.59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 4.60 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
    • 4.61 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
    • 4.62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 4.63 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 4.64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 4.65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 4.66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 4.67 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
    • 4.68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4.69 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
    • 4.70 全面提升城市品质
    • 4.71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4.72 加快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 4.73 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 4.74 积极稳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 4.75 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
    • 4.76 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 4.77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 4.78 加大力度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 4.79 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
    • 4.80 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 4.81 发挥优势推动中部地区崛起
    • 4.82 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
    • 4.83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 4.84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 4.85 推动绿色发展
    • 4.86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 4.87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 4.88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 4.89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 4.90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 4.91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 4.92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4.93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 4.94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 4.95 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 4.96 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 4.97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 4.98 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 4.99 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 4.100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 4.101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 4.102 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
    • 4.103 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
  • 5 法治中国
    • 5.1 建设法治中国
    • 5.2 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
    • 5.3 习近平法治思想
    • 5.4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 5.5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5.6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5.7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5.8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5.9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5.10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5.11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5.12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5.13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 5.14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 5.1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5.16 法律的含义
    • 5.17 法律的历史发展
    • 5.18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 5.19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 5.20 我国宪法的地位
    • 5.21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5.22 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
    • 5.23 国家宪法日
    • 5.24 宪法宣誓制度
    • 5.25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5.26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 5.27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 5.28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 5.29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 5.30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 5.31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5.32 保证公正司法
    • 5.33 推进严格司法
    • 5.34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 5.35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 5.36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 5.37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 5.38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 5.39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 5.40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 5.41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 5.42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 5.43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 5.44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5.45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 5.46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 5.47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 5.48 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 5.49 《宪法》解读
    • 5.50 《法官法》解读
    • 5.51 《人民陪审员法》解读
    • 5.52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解读
    • 5.53 《国家安全法》解读
    • 5.54 《网络安全法》解读
    • 5.55 《教育法》解读
    • 5.56 《义务教育法》解读
    • 5.57 《旅游法》解读
    • 5.58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 5.59 《疫苗管理法》解读
    • 5.60 《环境保护法》解读
    • 5.6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 5.62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 5.63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 5.64 《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 5.65 《生物安全法》解读
    • 5.66 《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 5.67 《慈善法》解读
  • 6 灿烂文化
    • 6.1 良渚古城实证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
    • 6.2 红山文化:新石器时代的终焉
    • 6.3 陶寺遗址揭秘:追寻中华文明之源
    • 6.4 中国陶瓷的千年守望
    • 6.5 龟甲兽骨上的中国字
    • 6.6 安阳殷墟的前世今生
    • 6.7 后母戊鼎与商代青铜文化
    • 6.8 曾侯乙编钟的三次奏响
    • 6.9 《诗经》中的现实主义精神
    • 6.10 《尚书》中的治国智慧
    • 6.11 周礼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6.12 《周易》中的哲学智慧
    • 6.13 春秋笔法:一字置褒贬 微言明大义
    • 6.14 《春秋左氏传》:不必依傍经书 可以独有千古
    • 6.15 《春秋公羊传》中的革命思想
    • 6.16 《论语》中的政治思想
    • 6.17 《论语》中的教育思想
    • 6.18 “孔颜乐处”境界的当代意义
    • 6.19 中庸之道的现实意义
    • 6.20 大学“三纲八目”的当代意义
    • 6.21 《孟子》中的政治思想
    • 6.22 《孟子》中的理想人格养成
    • 6.23 《道德经》中的政治智慧
    • 6.24 《道德经》中的朴素辩证法
    • 6.25 《庄子》中的哲学智慧
    • 6.26 《墨子》中的科学精神
    • 6.27 《荀子》中的治国理念
    • 6.28 《荀子》中的唯物主义思想
    • 6.29 《荀子》中的理想人格养成
    • 6.30 《韩非子》中的治国理念
    • 6.31 《孙子兵法》中的军事思想
    • 6.32 《孙子兵法》中的朴素辩证法
    • 6.33 《公孙龙子》中的哲学智慧
    • 6.34 《战国策》中的朴素辩证法
    • 6.35 《管子》中的治国理念
    • 6.36 《吕氏春秋》中的治国理念
    • 6.37 贾谊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 6.38 司马迁史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 6.39 《盐铁论》中的治国理念
    • 6.40 今古文经之争的当代启示
    • 6.41 “名教”“自然”之争的当代启示
    • 6.42 《论衡》中的唯物主义思想
    • 6.43 《神灭论》中的唯物主义思想
    • 6.44 《齐民要术》中的农学思想
    • 6.45 韩愈:文起八代之衰 道济天下之溺
    • 6.46 《资治通鉴》中的治国理念
    • 6.47 司马光史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 6.48 程朱理学的当代价值
    • 6.49 “横渠四句”与理想人格养成
    • 6.50 陆王心学的当代价值
    • 6.51 “致良知”思想的当代启示
    • 6.52 《天工开物》中的造物思想
    • 6.53 《农政全书》中的农学思想
    • 6.54 王夫之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 6.55 黄宗羲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 6.56 顾炎武政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 6.57 《离骚》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58 司马相如辞赋的“劝百讽一”笔法
    • 6.59 曹植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60 《仇国论》及其危害的当代启示
    • 6.61 《辨亡论》中的政治思想
    • 6.62 陶渊明诗文中的理想人格建构
    • 6.63 李白诗歌中的乐观主义精神
    • 6.64 王昌龄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65 杜甫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66 岑参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67 白居易诗歌中的现实主义精神
    • 6.68 苏轼的文艺创作与理想人格实践
    • 6.69 陆游诗词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70 辛弃疾词作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71 李清照词作中的女性意识萌醒
    • 6.72 关汉卿杂剧中的现实主义精神
    • 6.73 王实甫杂剧中的反封建精神
    • 6.74 《三国演义》中的政治思想
    • 6.75 《水浒传》中的反抗精神
    • 6.76 《西游记》中的批判精神
    • 6.77 汤显祖杂剧中的反抗精神
    • 6.78 《桃花扇》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79 《聊斋志异》中的批判精神
    • 6.80 《儒林外史》中的批判精神
    • 6.81 《红楼梦》中的现实主义精神
    • 6.82 龚自珍诗歌中的政治思想
    • 6.83 万里长城万里空 百世英雄百世梦
    • 6.84 兵马俑:中国脸孔与千古军魂
    • 6.85 关帝庙与关公信仰
    • 6.86 大美敦煌
    • 6.87 苏州园林的因地制宜之美
    • 6.88 赵州桥上的中国智慧
    • 6.89 岳麓书院:千年学脉 古今风流
    • 6.90 风雨天一阁
    • 6.91 在天坛遇见中国传统文化之美
    • 6.92 中国近代史上的颐和园
    • 6.93 鲁迅小说中的反封建思想
    • 6.94 鲁迅杂文中的批判精神
    • 6.95 鲁迅:横眉冷对千夫指 俯首甘为孺子牛
    • 6.96 茅盾文学奖的设立:衷心祝愿我国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繁荣昌盛
    • 6.97 巴金小说中的反封建思想
    • 6.98 《四世同堂》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99 《龙须沟》中的新旧时代
    • 6.100 《雷雨》中的反封建思想
    • 6.101 《边城》中的中华传统文化
    • 6.102 萧红小说中的女性意识觉醒
    • 6.103 艾青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104 臧克家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105 郭沫若诗歌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106 《围城》中的批判精神
    • 6.107 荷花淀派笔下的抗日故事
    • 6.108 山药蛋派笔下的农村巨变
    • 6.109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中的土地改革故事
    • 6.110 冰心作品中的女性人格建构
    • 6.111 魏巍作品中的爱国主义精神
    • 6.112 《沉重的翅膀》中的改革开放故事
    • 6.113 《平凡的世界》中的不平凡人生
    • 6.114 《白鹿原》中的革命精神
    • 6.115 《额尔古纳河右岸》中的鄂温克族风情
    • 6.116 《红高粱家族》中的抗日故事
    • 6.117 《人世间》中的新中国故事
    • 6.118 《黄河大合唱》:风在吼 马在叫 黄河在咆哮
    • 6.119 聂耳与中国无产阶级革命音乐
    • 6.120 徐悲鸿画笔下的民族精神
    • 6.121 齐白石的国画与爱国心
    • 6.122 傅抱石的红色山水画创作
    • 6.123 李可染的红色山水画创作
    • 6.124 梅兰芳蓄须明志
    • 6.125 常香玉为国捐飞机
    • 6.126 侯宝林与相声改革
  • 7 大好河山
    • 7.1 黄河壶口瀑布: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
    • 7.2 黄金水道话古今
    • 7.3 秦岭一线分南北
    • 7.4 河西走廊:中西文化交融碰撞的国际通道
    • 7.5 茶马古道:中国西南民族经济文化交流的走廊
    • 7.6 泰山安则天下安
    • 7.7 山海关:两京锁钥无双地
    • 7.8 长风几万里 吹度玉门关
    • 7.9 威武雄关嘉峪关
    • 7.10 避暑山庄见证清朝兴衰荣辱
    • 7.11 虎门:跨越世纪的民族记忆
    • 7.12 马尾:中国海军伤心地
    • 7.13 英雄留名镇南关
    • 7.14 风雨刘公岛
    • 7.15 广西金田村:人道洪杨曾住
    • 7.16 广州黄花岗:碧血横飞 浩气四塞
    • 7.17 韶山故居寻史迹
    • 7.18 橘子洲头 万山红遍
    • 7.19 嘉兴南湖的点点渔火
    • 7.20 海丰红宫红场:“农民运动大王”烧自家地契于此处
    • 7.21 黄埔长洲岛:卧薪尝胆 努力建设中华
    • 7.22 决战贺胜桥 血洒印斗山
    • 7.23 千里来寻井冈山
    • 7.24 瑞金:东经116度上的共和国摇篮
    • 7.25 被鲜血染红的湘江渡口
    • 7.26 娄山关:雄关漫道真如铁
    • 7.27 红军长征的凉山记忆
    • 7.28 五岭逶迤腾细浪
    • 7.29 乌蒙磅礴走泥丸
    • 7.30 金沙水拍云崖暖
    • 7.31 大渡桥横铁索寒
    • 7.32 更喜岷山千里雪
    • 7.33 红军翻越夹金山
    • 7.34 红军过松潘大草地
    • 7.35 六盘山上高峰 红旗漫卷西风
    • 7.36 将台堡:红军长征最后会师地
    • 7.37 我爱五指山 我爱万泉河
    • 7.38 松花江边的抗日故事
    • 7.39 卢沟桥月 霜落疏林刻漏残
    • 7.40 太行山上的抗日烽火
    • 7.41 血战平型关 威名天下扬
    • 7.42 半卷红旗临易水 奇袭破敌雁门关
    • 7.43 微山湖畔麦青青 台儿庄上血腥腥
    • 7.44 山河表里潼关路
    • 7.45 游击抗日 在大青山上
    • 7.46 英雄埋骨狼牙山
    • 7.47 白洋淀里出奇兵
    • 7.48 红色南泥湾 陕北好江南
    • 7.49 红星照耀宝塔山
    • 7.50 歌乐山下悟道 渣滓洞中参禅
    • 7.51 大别山:一山分吴楚,两水入江淮
    • 7.52 百万雄师过大江
    • 7.53 “进京赶考”驻香山
    • 7.54 跨过鸭绿江
    • 7.55 浏阳河畔的土地改革故事
    • 7.56 淮河治理七十年
    • 7.57 黄河治理七十年
    • 7.58 “人造天河”红旗渠
    • 7.59 珠江三角洲及其经济发展
    • 7.60 长江三角洲及其经济发展
    • 7.61 在罗布泊的隐姓埋名生活
    • 7.62 珠穆朗玛峰上的中国足迹
    • 7.63 山海情 闽宁缘
    • 7.64 桃花源里野茶香 武陵山下谱新篇
    • 7.65 守护南沙群岛的每一个早晨与夜晚
    • 7.66 让开山岛上的国旗每天照常升起
    • 7.67 英雄屹立喀喇昆仑
    • 7.68 中国大美在安吉
    • 7.69 毛乌素千年沙海变绿洲
    • 7.70 塞罕坝林场的绿色奇迹
    • 7.71 鲁朗:从高原林场到国际旅游小镇
  • 8 科学思维
    • 8.1 先秦诸子百家的朴素自然观
    • 8.2 《考工记》中的科学精神
    • 8.3 《墨经》中的科学探索
    • 8.4 《黄帝内经》中的朴素智慧
    • 8.5 李冰与都江堰
    • 8.6 郑国渠与秦国的统一大业
    • 8.7 灵渠打通南北水道
    • 8.8 赵过代田法的历史贡献
    • 8.9 百炼钢工艺在历史上的影响
    • 8.10 张衡:数术穷天地,制作侔造化
    • 8.11 《九章算术》与中国古代数学体系的形成
    • 8.12 马王堆帛地图上的祖国河山
    • 8.13 《神农本草经》的历史贡献
    • 8.14 世界外科麻醉史上的华佗
    • 8.15 蔡侯纸在世界文化交流中的贡献
    • 8.16 “丝绸之路”上的科学技术交流
    • 8.17 诸葛连弩的历史流传
    • 8.18 《齐民要术》中的中国古代农业智慧
    • 8.19 祖冲之:在小数点后的第七位上等待世界
    • 8.20 大明历改革中的科学精神
    • 8.21 《水经》注疏中的中国学术气派
    • 8.22 葛洪:跨界三栖 孤独千年
    • 8.23 《茶经》中的技艺与文化
    • 8.24 世界桥梁史上的赵州桥
    • 8.25 《算经十书》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8.26 《大衍历》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8.27 世界医药史上的《唐本草》
    • 8.28 孙思邈的医术与医德
    • 8.29 《四部医典》中的藏族文化
    • 8.30 指南针的发明和应用
    • 8.31 宋代的造船技术与远航贸易
    • 8.32 世界天文史上的水运仪象台
    • 8.33 活字印刷术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8.34 《梦溪笔谈》中的科学思想
    • 8.35 宋代地图上的祖国河山
    • 8.36 世界法医学史上的《洗冤集录》
    • 8.37 宋代五大名窑与中华传统文化之美
    • 8.38 应县木塔的高超匠心
    • 8.39 黄道婆与中国棉纺织业
    • 8.40 《授时历》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8.41 郑和宝船的制造技艺
    • 8.42 治“黄”伟业 跨越千年
    • 8.43 大运河疏浚中的中国智慧
    • 8.44 明代的万里长城修筑
    • 8.45 明清园林的建筑技艺
    • 8.46 珠算术在历史上的影响和意义
    • 8.47 世界音乐史上的《律学新说》
    • 8.48 世界外科史上的《外科正宗》
    • 8.49 世界医药史上的《本草纲目》
    • 8.50 徐光启:会通中西的启明星
    • 8.51 利玛窦在中国
    • 8.52 《农政全书》中的中国古代农业成就
    • 8.53 《天工开物》中的中国古代工业成就
    • 8.54 《徐霞客游记》中的大好河山
    • 8.55 《几何原本》在中国
    • 8.56 汤若望在中国
    • 8.57 《皇舆全图》上的祖国河山
    • 8.58 《医林改错》中的科学精神
    • 8.59 《植物名实图考》中的科学精神
    • 8.60 《海国图志》中的西方“长技”
    • 8.61 志士仁人开眼看西方科技
    • 8.62 西方科技名著在中国
    • 8.63 “李约瑟之问”的当代启示
    • 8.64 “赛先生”来到中国
    • 8.65 竺可桢
    • 8.66 丁肇中
    • 8.67 钱学森
    • 8.68 邓稼先
    • 8.69 钱三强
    • 8.70 袁隆平
    • 8.71 李四光
    • 8.72 茅以升
    • 8.73 钱伟长
    • 8.74 侯德榜
    • 8.75 周培源
    • 8.76 童第周
    • 8.77 严济慈
    • 8.78 吴有训
    • 8.79 张钰哲
    • 8.80 汤飞凡
    • 8.81 丁颖
    • 8.82 梁希
    • 8.83 林巧稚
    • 8.84 张孝骞
    • 8.85 吴阶平
    • 8.86 李政道
    • 8.87 裘法祖
    • 8.88 吴孟超
    • 8.89 陈凯先
    • 8.90 曹春晓
    • 8.91 朱光亚
    • 8.92 卢嘉锡
    • 8.93 屠呦呦
    • 8.94 钟南山
    • 8.95 李兰娟
    • 8.96 张伯礼
    • 8.97 丁奎岭
    • 8.98 葛均波
    • 8.99 闻玉梅
    • 8.100 徐匡迪
    • 8.101 戴立信
    • 8.102 张永莲
    • 8.103 梁晋才
    • 8.104 卢耀如
    • 8.105 丘成桐
    • 8.106 李依依
    • 8.107 戴尅戎
  • 9 职业精神
    • 9.1 爱国
    • 9.2 敬业
    • 9.3 诚信
    • 9.4 友善
    • 9.5 团结
    • 9.6 信任
    • 9.7 创新
    • 9.8 务实
    • 9.9 忠诚
    • 9.10 奉献
    • 9.11 文花枝
    • 9.12 曹道云
    • 9.13 武秀君
    • 9.14 王乐义
    • 9.15 范玉恕
    • 9.16 尚金锁
    • 9.17 徐辉
    • 9.18 单增
    • 9.19 王一硕
    • 9.20 徐丽珍
    • 9.21 李静娜
    • 9.22 孟泰
    • 9.23 赵梦桃
    • 9.24 申纪兰
    • 9.25 时传祥
    • 9.26 王进喜
    • 9.27 吴仁宝
    • 9.28 马恩华
    • 9.29 张成哲
    • 9.30 方永刚
    • 9.31 张云泉
    • 9.32 王顺友
    • 9.33 许振超
    • 9.34 李素芝
    • 9.35 刘玉莲
    • 9.36 郭明义
    • 9.37 陈维
    • 9.38 艾晓慧
    • 9.39 景祥俊
    • 9.40 库丽仙·热夏提
    • 9.41 丁志健
    • 9.42 张楠
    • 9.43 张飚
    • 9.44 王鸽
    • 9.45 王利民
    • 9.46 张玉滚
    • 9.47 张黎明
    • 9.48 赵志全
    • 9.49 胡剑锋
    • 9.50 宁显海
    • 9.51 吴喜军
    • 9.52 拉齐尼·巴依卡
    • 9.53 高凤林
    • 9.54 孟剑锋
    • 9.55 顾秋亮
    • 9.56 胡双钱
    • 9.57 管延安
    • 9.58 周东红
    • 9.59 张冬伟
    • 9.60 宁允展
    • 9.61 黄群
    • 9.62 宋月才
    • 9.63 姜开斌
    • 9.64 张劼
    • 9.65 胡小燕
    • 9.66 其美多吉
  • 10 大国工匠
    • 10.1 孙泽洲
    • 10.2 王 平
    • 10.3 王 海 
    • 10.4 王卫东
    • 10.5 王曙群
    • 10.6 潘建伟
    • 10.7 范乃成
    • 10.8 毕仲燕
    • 10.9 苏彦斌
    • 10.10 孟根花
    • 10.11 邢 岗
    • 10.12 巴一峰
    • 10.13 赵奇峰
    • 10.14 夏德明
    • 10.15 盖立亚
    • 10.16 罗昭强
    • 10.17 苗 秀
    • 10.18 陆志林
    • 10.19 徐川子
    • 10.20 王开库
    • 10.21 毛献群
    • 10.22 喻松林
    • 10.23 王泽山
    • 10.24 熊盛青
    • 10.25 朱坤
    • 10.26 祝小平
    • 10.27 邢文革
    • 10.28 马晶
    • 10.29 于敏
    • 10.30 于漪
    • 10.31 马万祺
    • 10.32 马云
    • 10.33 马化腾
    • 10.34 王大珩
    • 10.35 王书茂
    • 10.36 王永民
    • 10.37 王有德
    • 10.38 王伯祥
    • 10.39 王启民
    • 10.40 王选
    • 10.41 厉以宁
    • 10.42 叶聪
    • 10.43 史久镛
    • 10.44 冉绍之
    • 10.45 包起帆
    • 10.46 尼玛顿珠
    • 10.47 刘汉章
    • 10.48 刘永好
    • 10.49 孙永才
    • 10.50 孙家栋
    • 10.51 李保国
    • 10.52 吴良镛
    • 10.53 张瑞敏
    • 10.54 陈景润
    • 10.55 茅永红
    • 10.56 罗阳
    • 10.57 郑举选
    • 10.58 南仁东
    • 10.59 钟南山
    • 10.60 袁庚
    • 10.61 屠呦呦
    • 10.62 蒋佳冀
    • 10.63 程开甲
    • 10.64 谢高华
  • 11 时代新人
    • 11.1 万蕊雪
    • 11.2 宋玺
    • 11.3 门良杰
    • 11.4 王绍鑫
    • 11.5 陈春林
    • 11.6 王奉宇
    • 11.7 李二阳
    • 11.8 阿斯哈尔·努尔太
    • 11.9 丁中贤
    • 11.10 万龙
    • 11.11 刘皓帆
    • 11.12 邓自刚
    • 11.13 牙生江·阿布都艾尼
    • 11.14 蓝剑突击队
    • 11.15 田永吉
    • 11.16 张虹
    • 11.17 朱婷
    • 11.18 刘铖
    • 11.19 张晓菲
    • 11.20 朱斌
    • 11.21 张超凡
    • 11.22 尤延铖
    • 11.23 丁良浩
    • 11.24 黄文秀
    • 11.25 蒋佳冀
    • 11.26 赛福丁·伊斯热依力
    • 11.27 贺星龙
    • 11.28 李萌
    • 11.29 杜华楠 刘赛阳
    • 11.30 杨明
  • 12 奋进新时代
    • 12.1 空军某运输搜救团一大队
    • 12.2 福建省“漳州110”
    • 12.3 江西九江消防救援支队
    • 12.4 黄诗燕
    • 12.5 国家援鄂抗疫医疗队
    • 12.6 军队支援湖北医疗队
    • 12.7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尖刀连”
    • 12.8 中部战区总医院战“疫”党员突击队
    • 12.9 辽宁、上海、广东支援雷神山医院医疗队
    • 12.10 江苏省人民医院援武汉重症医疗队
    • 12.11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援鄂重症救治医疗队
    • 12.12 中国中医科学院国家援鄂抗疫中医医疗队
    • 12.13 天津市对口支援恩施州疾控工作队
    • 12.14 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专家组
    • 12.15 毛相林
    • 12.16 山东港口集团青岛港“连钢创新团队
    • 12.17 陈陆
    • 12.18 万佐成、熊庚香夫妇
    • 12.19 王海
    • 12.20 谢军
    • 12.21 叶嘉莹
    • 12.22 国测一大队
    • 12.23 北京榜样优秀群体
    • 12.24 甘肃省古浪县八步沙林场“六老汉”
    • 12.25 河钢集团塞尔维亚公司管理团队
    • 12.26 余元君
    • 12.27 杨春
    • 12.28 陈立群
    • 12.29 陈俊武
    • 12.30 李夏
    • 12.31 朱有勇
    • 12.32 海军“和平方舟”号医院船
    • 12.33 樊锦诗
    • 12.34 在四川凉山木里森林火灾中牺牲的31名扑火勇士
    • 12.35 顾方舟
    • 12.36 朱丽华
    • 12.37 杜岚 尤端阳
    • 12.38 伍淑清
    • 12.39 潘维廉
    • 12.40 航天员群体
    • 12.41 吕建江
    • 12.42 王传喜
    • 12.43 海军海口舰
    • 12.44 杨雪峰
    • 12.45 中船重工第七六〇研究所抗灾抢险英雄群体
    • 12.46 卓嘎、央宗姐妹
    • 12.47 王逸平
    • 12.48 郝井文
    • 12.49 王继才、王仕花夫妇
    • 12.50 马旭
    • 12.51 吕保民
    • 12.52 刘传健
    • 12.53 张渠伟
    • 12.54 陆军某部“大功三连”
    • 12.55 李浩
    • 12.56 王锐
    • 12.57 曲建武
    • 12.58 刘锐
    • 12.59 卢丽安
    • 12.60 王珏
    • 12.61 谢海华
    • 12.62 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者
    • 12.63 杨科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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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1 梁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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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抗击新冠疫情
    • 13.1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
    • 13.2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 13.3 中国抗击疫情的艰辛历程
    • 13.4 全国医护驰援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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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 方舱医院:抗击疫情的中国创造
    • 13.7 火神山雷神山建设中的中国速度
    • 13.8 新冠疫情防控中的青春力量
    • 13.9 全民战“疫” 居家隔离
    • 13.10 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决定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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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2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
    • 13.13 全球抗疫中的国际社会团结合作
    • 13.14 “健康包”:跨越重洋的祖国关怀
    • 13.15 走过特殊之年 光荣属于英雄的中国人民
    • 13.16 2020年4月4日 清明节
    • 13.17 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
    • 13.18 新冠疫情防控彰显中国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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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0 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措施
    • 13.21 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
    • 13.22 疫情信息的依法及时公开透明发布
    • 13.23 全民参与严密防控体系
    • 13.24 新冠疫情防控中的科技力量
    • 13.25 抗击疫情中的举国合力
    • 13.26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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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4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 13.35 弘扬伟大抗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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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0 “健康码”:让复工复产更加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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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2 李兰娟
《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这部法律的制定意义重大:

●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

● 二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是为我们国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法治保障。

那么,你知道立法耗时十二年、共七章九十九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有哪些新制度和亮点呢?

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解读

1.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4.《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

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



新增的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4)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

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

5)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

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根据名录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建立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

6)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 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土壤防治基金怎么用?

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将对哪些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

➤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

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

主体: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

该机构定义: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

第十三条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第二十五条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制定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六)按照规定对酸性土壤等进行改良。

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十四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四十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四十三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四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十六条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第五十一条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二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五十三条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十四条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十五条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六十二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七十三条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土壤污染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第七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第八十三条新闻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九十六条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七条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