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讨论2-1:
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承诺一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只要第三方代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的价值观念,因此,问题所描述的第三方代表应当按照口头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亦是法律的要求。但是口头承诺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对方不承认,且己方当事人无法有效举证,可能导致对方承诺了也可以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生。因此,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形非常重要,也就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内容非常重要。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课堂讨论2-2:
以下两句对话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
甲对乙说: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红木家具,价格20万元。
甲对乙说: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红木家具,价格20万元。
案例二构成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有效的要约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此处的“内容具体确定”并不是要求要约具备《民法典》第470规定的所有条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成立。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课堂讨论2-3:
现实生活中,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课堂讨论2-4: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除外。行使代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伤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课堂讨论2-5:
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脑,因故障送至丙处修理。丙不知该电脑为赃物,将该电脑修好后,甲迟迟不支付修理费。在丙占有该电脑期间,该电脑被丁偷走。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在丙占有该电脑期间,丙对该电脑不享有留置权
B.在丙占有该电脑期间,丙对该电脑享有留置权
C.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选 BD。选项 AB: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选项 CD: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课堂讨论2-6: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什么情况下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谈判的目的是损害对方的利益。恶意是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义务而造成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形。《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