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项目一 营销主体法律
    • 1.1 教学视频
    • 1.2 教学课件
    • 1.3 教材案例答案
    • 1.4 课堂讨论答案
    • 1.5 同步练习答案
  • 2 项目二 营销合同法律
    • 2.1 教学视频
    • 2.2 教学课件
    • 2.3 教材案例答案
    • 2.4 课堂讨论答案
    • 2.5 同步练习答案
  • 3 项目三 营销人员法律
    • 3.1 教学视频
    • 3.2 教学课件
    • 3.3 教材案例答案
    • 3.4 课堂讨论答案
    • 3.5 同步练习答案
  • 4 项目四 营销纠纷法律
    • 4.1 教学视频
    • 4.2 教学课件
    • 4.3 教材案例答案
    • 4.4 课堂讨论答案
    • 4.5 同步练习答案
  • 5 项目五 营销产品法律
    • 5.1 教学视频
    • 5.2 教学课件
    • 5.3 教材案例答案
    • 5.4 课堂讨论答案
    • 5.5 同步练习答案
  • 6 项目六 营销价格法律
    • 6.1 教学视频
    • 6.2 教学课件
    • 6.3 教材案例答案
    • 6.4 课堂讨论答案
    • 6.5 同步练习答案
  • 7 项目七 营销渠道法律
    • 7.1 教学视频
    • 7.2 教学课件
    • 7.3 教材案例答案
    • 7.4 课堂讨论答案
    • 7.5 同步练习答案
  • 8 项目八 营销促销法律
    • 8.1 教学视频
    • 8.2 教学课件
    • 8.3 教材案例答案
    • 8.4 课堂讨论答案
    • 8.5 同步练习答案
  • 9 项目九 电子商务法律
    • 9.1 教学视频
    • 9.2 教学课件
    • 9.3 教材案例答案
    • 9.4 课堂讨论答案
    • 9.5 同步练习答案
  • 10 项目十 PPT课件
    • 10.1 法律概述、有限责任公司法
    • 10.2 股份有限公司法
    • 10.3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 10.4 合同的订立
    • 10.5 合同的效力
    • 10.6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 10.7 合同的担保
    • 10.8 合同的转让、终止与责任
    • 10.9 劳动法
    • 10.10 社会保障法
    • 10.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次课)
    • 10.12 仲裁
    • 10.13 诉讼
    • 10.1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2次课))
    • 10.15 产品质量法(2次课)
    • 10.16 商标法与专利法(2次课)
    • 10.17 价格法(2次课)
    • 10.18 营销渠道法律(2次课)
    • 10.19 营销促销法律(2次课)
    • 10.20 电子商务法律
    • 10.21 复习
  • 11 项目十 一  网络共享视频
    • 11.1 上传视频
    • 11.2 链接视频
  • 12 课程对应视频
    • 12.1 视频1:公司法(一)(二)(三)
    • 12.2 视频2:公司法(四)(五)(六)
    • 12.3 视频3:合伙企业法
    • 12.4 视频4:个人独资企业法
    • 12.5 视频5:《民法典》概述
    • 12.6 视频6:合同的订立
    • 12.7 视频7:合同的效力、履行、保全
    • 12.8 视频8:合同的担保、转让、终止与责任
    • 12.9 视频9:劳动法
    • 12.10 视频10:劳动合同案例
    • 12.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 12.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
    • 12.13 仲裁与诉讼
    • 12.14 反不正当竞争法
    • 12.15 反垄断法
    • 12.16 产品质量法一
    • 12.17 产品质量法二
    • 12.18 商标法
    • 12.19 专利法
    • 12.20 价格法一
    • 12.21 价格法二
    • 12.22 聚焦中国直销业
    • 12.23 直销与传销区别
    • 12.24 广告法一
    • 12.25 广告法二
    • 12.26 电子商务法律
教材案例答案

应用案例:

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3665元(其中重新安装19块自江某从甲贸易公司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回家后安装完毕准备试试怎么样,谁料刚插好电源,因冰箱漏电而将江某击倒在地,江某当即不省人事,经奋力抢救终于脱离危险,但因此住院一个多月。江某要求甲贸易公司和电冰箱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但贸易公司说自己只负责电冰箱的销售,质量问题与己无关,电冰箱厂则说电冰箱出厂时有合格证,表明当时没有质量问题,既是贸易公司卖出去的,责任应在贸易公司。江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查明,电冰箱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分析:江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被告向原告赔

答案: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案中,电冰箱厂生产的电冰箱质量上存在严重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厂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这一规定,江某可以依据法律要求销售者贸易公司赔偿损失,也可直接要求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模块一

导读案例:

2021年,任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任家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 ,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任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 ,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时已与买方签订了一份合同 ,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

思考题:

1.任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赔偿?为什么?

2.任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1.可以,因为该产品存在缺陷责任,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2.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案例5-1】

消费者任某在丽江市A五金交电公司购买了一个长沙B电子仪器厂生产的电视机保护器。该产品说明书上说:安装该产品能防雷,任某见电视机上放着电视保护器,以为可以放心地看电视。岂料,已安装了保护器的彩色电视机被雷击毁。电视机的整套集成电路被损坏,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任某就此问题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电视机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证实,电视机被击毁确实是由于电视机保护器有质量问题,没有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所致。于是,任某以A五金交电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为由,以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而A认为,电视机是B电子仪器厂生产的,应由B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任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案中,B电子仪器厂制造的电视机保护器,按其产品说明,安装该产品能防雷,且该产品性能可靠。事实上恰恰相反,该产品不仅不防雷,而且造成了电视机的整套集成电路的损坏。这说明,该产品的质量根本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表明的质量标准,质量上存在严重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厂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支持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也可直接要求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模块二

导读案例:

健力保足球俱乐部与南京体育用品厂合作开发纪念足球等系列用品,使用“健力保”商标,但未就该商标向国家申请注册。与此同时,天津体育用品厂依法申请并获准注册了在体育用品上的“健力保”商标。后续天津体育用品厂要求健力保足球俱乐部、南京体育用品厂同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问:天津体育用品厂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评析】

天津体育用品厂的要求合法。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天津体育用品厂依法对“健力保”商标进行了注册,即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健力保足球俱乐部与南京体育用品厂虽然早已使用“健力保”商标,但未就该商标向国家申请注册,其行为不受商标法的保护。若要继续使用“健力保”商标,应取得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否则,其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关责任。

案例5-2

2020年初,某交通大学建筑工程科研所主任杨丽应当地建筑公司的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土建工程技术问题。当时,杨丽还主管后勤工作。同年暑假,杨丽在本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工具和设施,经过数十次的实验和测试,完成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发明创造。此后,杨丽对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机关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2021年4月获得了专利权。某交通大学认为该项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

  问:1.杨丽作为发明人是否有权申请专利保护?

   2.该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评析】

杨丽是发明人,但不是该发明的合法专利申请人。因为,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杨丽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而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杨安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理由是符合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条件,即该发明属于其建筑工程科研工作职责范围且利用了本单位的实验设施等。

案例与分析

1、四川省成都市有一家挂面生产厂,其生产的挂面深受当地消费者的喜爱。为了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相区别,其在挂面上印有“长寿”字及寿仙图样,意识是“吃了长寿面,人人健康长寿”。同时,该厂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长寿”注册商标,期望获得商标专用权。

问:该商标能否获得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的核准注册,为什么?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长寿”商标,能获得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的核准注册。因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案中的“长寿”,虽然是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具有其他含义。因此,其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可以申请注册。

2、2019年6月,黄发向中国专利机关递交了一份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三个月后,收到了专利局的意见通知书:“据查,2020年5月的美国专利文献中记载了与黄发相同的发明,其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因此,驳回专利申请。”黄发认为,自己不懂外文,从未查阅和参照美国的专利文献,其发明完全是自己辛苦下来的科研成果,对专利局的驳回专利申请深感困惑。

问:1)依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机关的意见通知书是否合法?

2)对驳回专利申请不服,黄亮应怎么办?

【案例评析】

专利机关的意见通知书是合法的。因为,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新颖性。黄亮申请的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此项条件。若黄亮对专利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项目五补充案例

实际案例答案:

1.商场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商场损.失能向进货方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和驻京湖南顺发首饰厂追偿,产品瑕疵可以向生产者索要。

点评:本案涉及到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以及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是否合格主要看它是不是符合产品标准,即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案例讨论】

江某从甲贸易公司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回家后安装完毕准备试试怎么样,谁料刚插好电源,因冰箱漏电而将江某击倒在地,江某当即不省人事,经奋力抢救终于脱离危险,但因此住院一个多月。江某要求甲贸易公司和电冰箱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但贸易公司说自己只负责电冰箱的销售,质量问题与己无关,电冰箱厂则说电冰箱出厂时有合格证,表明当时没有质量问题,既是贸易公司卖出去的,责任应在贸易公司。江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查明,电冰箱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分析:江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讨论】

深圳S工艺品商店购买了M空调器专卖商场的立式空调器,价值人民币10万元。在专业人员前来安装时,发现这2台空调中有1台因运输途中倒置,而造成空调压缩机故障。经原生产厂家检修才得以恢复正常,商店却为此支付了修理费和材料费近4万元。S商店M专卖场商量未果,诉讼至区法院。诉讼中,经法院调查了解,故障是由于运输途中倒置而产生的,倒置仅发生于从M专卖商场至S商店的途中。经找运输单位了解,装卸工均称:这1台空调的包装箱没有不能倒置的警示标志,也无文字说明,装车时也就没有特别注意上下,才造成1台空调的倒置。

原来,M空调专卖商场为扩大本商场的知名度,专门到一纸箱厂订制了一批包装专用箱用来包装由X商场出售的空调器。新包装箱运到的同一天,S工艺品商店刚好来购买空调,于是从生产厂家的包装箱里取出空调,经试机后,性能良好再装入X商场自己订制的包装箱送往S工艺品商店。由于纸箱厂在印刷时,漏印了不能倒置的警示标志,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分析:S工艺品商场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为什么?

【案例评析】

《产品质量法》对特殊产品的包装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包装要求;二是要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方式来标明储运的注意事项。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特殊产品的严格的包装要求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并防止产品损坏。

本案的经济损失是由于包装箱上无不能倒置的的警示标志或中文引起的。X专卖商场订制专用包装箱,在设计上是有警示说明的,但当纸箱厂送来漏印警示说明的不合格产品时,X商场未经检查,就匆忙使用,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纸箱厂作为专业印刷厂家,漏印警示说明,导致纸箱不合格便出厂使用,因而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直接的责任。鉴于上述情况,X空调专卖商场与纸箱厂应共同承担M工艺品商店的经济损失。

案例讨论】

杨某伙同尚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的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四台。杨某将电扇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李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李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分析:李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评析】

李某不能向电扇厂索赔,只能向尚某要求赔偿。尽管李某所受的伤害是因电扇的缺陷所致,电扇厂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该电扇系杨某伙同他人从电扇厂仓库盗窃而来,并没有正式投入流通,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因此,电扇厂对高某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讨论】

2021年3月9日,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8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50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李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李某右眼失明。由于李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李某向厂家索赔,李某遂诉至法院。

分析:  (1)生产厂家能满足石某的诉讼请求吗?

(2)石某能否直接向该出售啤酒的商品批发店请求赔偿

(3)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

【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石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而啤酒又是该商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石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石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石某有受损害之事实。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商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石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致人伤残费用共6000元;2.本案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天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商品批发店承担。

案例讨论

成都福兰德公司(以下称原告)于2021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PDA”,核定使用范围为第九类。为了扩展网络市场,原告准备将PDA注册为域名的时候,发现弥天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于2019年10月注册了“pda.com.cn”域名。原告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在诉讼中辩称,原告的注册商标是与其核准使用商品即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不符合注册条件。被告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裁定原告注册商标无效。在裁定前,法院中止本案审理。

问: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评析】

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因为,原告成都福兰德公司的注册商标有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之处。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得采用的下列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本案中,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PDA”,是与其核准使用商品即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作为对原告的抗辩理由,被告有权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裁定原告注册商标无效,从而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案例讨论】

2020年3月王智依法申请并取得了“编织式活动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2021年1月,王智与昆明机房地板厂签订了该专利的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允许其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2021年3月,王智在市场上发现了成都福利电线厂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王智认为,四川福利电线厂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专利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在诉讼中,四川福利电线厂辩称其是根据合同从昆明机房厂取得了王智的专利的生产和销售权,不存在侵权。

问:成都福利电线厂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为什么?

【案例评析】

成都福利电线厂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李智属于“编织式活动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在本案中,李智与昆明机房地板厂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普通许可合同,作为被许可方昆明机房厂也无权许可第三方即成都福利厂实施该专利。因此,成都福利电线厂依据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讨论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分析(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

1、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3、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4、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